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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和继承没有指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指明的是指明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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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行政诉讼中先取证,后行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原件或者保管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证人证言需要出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无法出庭,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鉴定结论需要签名和盖章。
      二、妻子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把股金支出来了,存在第三者名下买房子。生前丈夫承诺第三者在股钱中有贡献。所以用股金购买的房子是第三者的。妻子怎么办?
      答:如果丈夫没有去世,妻子可以把丈夫和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这笔钱。
      婚姻法17条共同共有,工资、经营性收入属于共同的,继承、赠与也属于共同的。丈夫的股钱属于夫妻共有的,丈夫擅自将将近50万元财产赠与了第三者。在处理重大事项中,必须协商一致,若第三者是对价支付,善意取得,不需归还,否则,应当返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的。
      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禁止第三者介入,超过婚姻范围交往,收受财产是禁止的。司法解释三如果发现配偶一方转移侵吞财产的,可以起诉的。
       夫妻之间要有所约定财产,一是约定具体明确,二是书面形式。房产以登记为准。如果一方利用自己的名字,处理财产,男方将房子卖了。别人是通过正常交易取得房子,妻子只能起诉丈夫,要求分割一半,案外人是没有过错的。建议将夫妻名字都写上。
      三、1998年父亲给我买了一套房子,注明房子是给我的。所以,我向父亲写了一个说明房子归我。但是妻子欲分割我名下的房屋,我怎么办?
      答:这个房子是你父亲赠与你个人的。房子买时是公房,后来买成了产权房。婚姻法17条规定,赠与给一方的视为赠与个人。转产权时是男方父母支付的。约定是给双方的除外。这个房子属于你个人的。是丈夫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的。
     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赠与儿子一方的财产,不涉及共同财产。
     四、我和丈夫住在唐山,婆婆将房子赠与我个人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在丈夫说属于丈夫个人的。我认为是我的。怎么办?
     答:都排除对方所有。都认为是自己的。这涉及赠与的问题,是给媳妇的。这个赠与是维持婚姻,既然分手,我认为,老人赠与是赠与儿子儿媳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五、我父亲过世了,母亲也过世了。现在,房子还是母亲的房子名字。母亲是在我结婚之前去世的。
    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就已经开始了,只是继承以后的析产和分割问题。所以,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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