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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司机停车修车时被撞伤的保险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王黎赔偿原告陈桂春366152元,由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44101元。
2011年8月12日11时10分,王黎驾驶鄂D15217号货车沿318国道由青阳向贵池方向行驶,当行至318国道440KM+900M处时,与停在路边发生故障的赣CF8410号货车发生刮擦,并将正在修车的该车司机陈桂春撞伤,经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黎负主要责任,陈桂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桂春被送到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113天。经法医坚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有左下肢五级及其它几处伤残。造成各类损失共计850254元。原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认为事发时在修车,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应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仅同意按车上人员险限额50000元以内赔偿。原告则认为事发时并未开车,而是在修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内予以赔偿,故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是司机,但由于其事发时在车外修车,而不是在车内,身体方位发生了改变,对于是否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判断,不是看受害者身份而是看其所处位置而定,故本案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的同时,一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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