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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悦律师解答:法院不可以基于债权人要求查封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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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二、《<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综上, 可以认定,在民事债权债务中,人寿保险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一项债务人的债权。依据此两条规定,人寿保险不受法院因民事债权债务而产生的纠纷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更不能要求其退保偿还其债务。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职员说的法院可以查封退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然而只要债权债务存在,债权人依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这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债务人,当受益人到期获得这份收入的时候,比如说生存保险金打到银行帐户的时候,这个钱就成了债务人的财产收入,债权人依旧可以对其主张追索权。

        如果受益人不是债务人本人,而是指定其他有权受益的人,债务人就对其失去了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这是对于民事的债权债务的纠纷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刑法。如果这笔保险金来源涉及刑事案件,比如说贪污受贿盗窃抢劫,依法属于被追缴范围的,根据刑法优于民法的原则,依法给予追缴的,保险公司应该有义务给予配合追缴。

发表于 2012-1-2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还好吧!!呵呵!!!
发表于 2012-1-2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soso_e100:}
发表于 2012-1-2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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