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债务应由妻子偿还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王某生前与苏某合伙做生意,8月底他突然不幸病故。不久,张某拿着一张他书写的借条,称因汽车运输生意借款5万元,要我还钱,借条上有苏某写的“担保人”及苏某签名。张某说,我丈夫借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我从未过问生意,丈夫也无遗产。请问,这笔债务该由我偿还吗? 秦如歆读者: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丈夫生前因为与他人合伙做运输生意借的这5万元债务不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合伙债务。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合伙债务,债权人就不应当向你讨要,而是依法应当向你丈夫的合伙人苏某求偿。对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你丈夫作为这笔合伙债务的经手人已经死亡,而且这笔债务的合伙人苏某也是明确的,作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要求苏某偿还。当然在苏某偿还这笔债务后,苏某如果认为他和你丈夫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不该负担这么多,可以要求你丈夫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可以向包括你在内的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追偿。但是,债权人张某直接向你追偿这笔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