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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马先生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徐女士及其女儿的房屋。双方约定,徐女士及其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然而,直至2012年3月,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2年4月,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卖房滞留户口的徐女士及女儿,共同支付买房人马先生合同违约金15万元。
■以案释法
可约定卖房滞留户口违约金
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而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远超该主张的期限,据此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表示,类似卖掉二手房后,仍在原有房屋内滞留户口绝非个别现象。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的日常业务,不属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范畴,因此成了购房者一块心病。若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期限,否则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许对购房人来说是一种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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