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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悦律师解读:前夫私卖房屋给你造成的损失需要找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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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现在房子动迁,之前是婆婆公公房子,动迁时户口是四个人。产权证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子女要求加上婆婆的名字?
     答:关键是婆婆有权利加需要是94方案。
           要求按照三分之一份额,孙子是未成年人的话,可以成立的,小孩子不能主张共有。小孩使用权还是有价值的。孙子可以申请第三人,居住权有。
      二、外地工作,女儿户口在这里,爷爷房子动迁女儿也是权利人,爷爷买下了房子,女儿没有上产权证,怎么办?
      答:爷爷买成产权证,模仿孙女签字,可以主张无效,应当协商一致。违背了同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起诉买卖无效。
     三、我是2005年协议离婚,动迁房是2002年,归我。2006年男方把房子过户并抵押给朱某。已打过两场官司,判合同无效、确权。现需撤销抵押登记方可过户,怎么程序?
     答:产权是在老公名下,利用机会和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确权归你。要过户你名下,你一定要把抵押贷款还掉。否则银行不会同意注销抵押。你没有拿过钱,银行不能落空。所以你的损失需要找你的老公追偿。
     四、解放前岳父房子,岳父88年去世,租赁房,户口本是我们一家名字,租赁证改为我女儿的名字了。我们如果出租或者出售的,其他岳父的子女是否有份。
     答: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是有户口的同住人。因此,这个房子和你们家有关系,其他人没有关系了。现在公房不存在继承问题。
     五、离婚后,我的前夫和兄弟串通,想和我索要30多万元债务,老公兄弟把于女士和老公起诉了。最后驳回了原告要求。
      答:委托买房子。其实原告所述是假的。这里不是专门买房子,还有抚养费,生活费。没有充分的证据。在离婚后,原告还是不断地打钱款进来。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把银行款项的来龙去脉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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