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阁户科史书中,有一奏折,时间是顺洽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由户部尚书车克等谨题“为平山毁刹,霸地绝僧,冤惨难伸,不容不伸事。”该奏折记载了玉田县梨花庵僧人如住告御状的案情经过。
户部河南清吏司案卷,接受本部送来的奉御前发下状词,内容是:据玉田县梨花庵僧人如住告前事内称,有俞廷琏等人与如住的师兄刘如凤,自顺治六年(1649年)带着庵内香火拨补地二顷投充到密儿根王多儿波旗下,每年租地收取粮食三十余石,被俞廷琏独吞。又拆毁庵内门墙,砍伐树木,用修缮庵内房屋的大梁檩条盖了门面私房,庵内的器物也用车拉回他家私用,至使庵内神佛冷落,僧众流离。况且还抄掳民家,现今还可以看到张九思家妻儿夜里经常哭泣。还强行霸占民人土地,造成刘钦父子至今含冤。近期承蒙皇上恩典,下旨颁布了法令。根据法令将以前带投香火地二顷退归本县缴纳官粮。俞廷琏就乘如住的师兄刘如凤身死之机,欺负如住善良软弱,仍然卡住布票和认垦升粮不交,让如住缴纳官粮。没有收获粮食,如住从哪里出呢?这是把如住往死里逼,情形实在是可怜。
还有投充到刀背牛录旗下的周变等,未经张榜公示,也不遵照户部文告,私自强行圈占了庵内香火地和民田共十余顷,霸占着种粮食五年,以致民死僧逃,冤屈无处申诉、无法昭雪。
还有一个投充人,叫王家住,在他圈地之外又霸占了庵内原来买入的香火地五十余亩自己种粮,这就象当道上的虎狼,大白天就敢吃人。
还有个很有势力的豪强,叫安如阜,他仗势仗财,将玉田县生员唐钦明施舍给庵内山场里的一棵大柏树,被他破解为大板十块,于本年八月初十日用二辆车拉回自己家中,据为己有。
悲痛中想到,僧人被逼死了,庵观被拆平了,到处都是奸人,又哭告无门。今天万幸遇到皇上亲巡,为民兴利除害,不禁止鸣冤。但因佛门以慈善为怀,本应该拚死吞声,又唯恐辜负了皇上的洪恩厚泽,不得不冒死跑来向万岁皇爷告状。
皇上下令将被告俞廷琏、姜二、李望楼、周变、岳光正、周秀才、王家住、梁文才、安如阜,证人张从义、张九思、刘钦、于自大、岳光祖、郭乾元、唐钦明等情况报到户部。遵照批示立案审判。据此,该满汉司官审理得知,供词中涉及到房屋土地等事项,随即调派什库、通事前往玉田县与知县共同检查丈量清楚,将实情上报。
今根据该县与户部派遣人员共同查明,连同原告、被告一起带解到户部,再经该满汉司官研究审断。据俞廷琏供词称:原有补还庵内香火地二顷,今已带地投充到多儿波旗下的缘由,一开始是因为如住的徒弟性春跟我借了九两六钱银子,因没有银子可还,性春将前述香火地抵顶给我,性春又将县官补地印票给我收存,可以检验。如果性春还我原数的银两,我可以将原地退还给他们。根据玉田县申所称,借银给票作为存验是实情。又问俞廷琏,拆毁庵内门墙,砍伐树木,削平门墙,把用于修庵的大梁檩条盖了门面私房,庵内器物用车拉回家作为私用等事,是不是实情。根据俞廷琏供称:我并没有拆毁庵内门墙和砍伐树木,也没有用车把器物拉回家等情形。于是立即核查玉田县回复文书内容,审问乡民刘一便、刘位引等禀报所称,俞廷琏只是将旧房修理,并盖了新房。本县同户部差官将俞廷琏修理房屋所用木料与所说大梁檩条的尺寸相比较,又与如住所告的情形不相符。问到证人张从义,他是如住的家人,他的话难以作为凭证,当问到如住,真的是其家人吗?如住回复称:张从义原来给我做佣工是实情。又问如住,你所告的器物等项现在何处,你曾经同众人前去搜寻获得真凭实据了吗?如住也称:不曾去。当问到如住因何没有去?如住称:我是僧人,怎么知道他将物件藏放于哪里?又审问状内被告俞廷琏,抄掳民家,逼张九思妻子日夜哭泣,并强占民田,刘钦父子含冤是否有这些事情?据俞廷琏供称:张九思原来是我家的人,因为将我揭发控告,案子审结之后,我将张九思驱逐出去了。又问此情是不是真的?如住回答称:确是实情。俞廷琏又供称:刘钦比我投充在先,我投充在后,彼此俱是投充,他家的地怎么会让我霸占。又讯问如住等人投充谁在先后。回答称:刘钦先投充是实情。又审问投充到多败牛录旗下的周变,是不是在没有接到户部文书的情况下,将庵内香火地及民田私圈十余顷,并霸占种植了五年?据周变供称:丙戌年间(1646年),满洲旗人将我本身的田地全部圈去,已补过还地三十六顷七十九亩,都是零星地段,坐落在苏州地方。又在丁亥年(1647年)听说要将民田圈占,我于本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将前补土地带投到多败牛录旗下等情形。又行文到该县检查丈量前述土地情况,随后据该县回复称,经检查丈量,补给过周变零星地共三十六顷七十九亩,与本县纳粮帐册相符。于是回复到户部。再检查投充档案,是丁亥年正月二十九日投充,有带投地四百二十五晌。又查问投充人王家住,圈地之外又私自霸占庵内香火地五十余亩的事情原由。经查王家住因有病未能到案,只审问其家人黄皮选,回答称:因王家住投充朝廷庄头,圈给地一百三十晌,原有的香火地十五亩,原来是官地,并不是他本身土地等情形。经核查该县回复文书内容称,原来是官地,交给如住耕种,确实是在周变圈内,这是实情。要丈量其土地,如住回答称:不知道地的边界。户部差官什库也不知道具体地段,因此就没有去丈量。又审问安如阜倚仗财势砍大柏树一株,破解木板十块,用二辆车拉回家等事情原由。得到答复安如阜已经病故,家中只有如阜的父亲,年老八十余岁,因行走不动不能到案。又讯问原告如住,回答称:既然如阜已死,他父亲年老体弱,我情愿不与他对质争辩。于是核查该县回复文书内容称,如住的师侄性春将树卖给安如阜,性春也已经病故,如阜并没有强行霸占,以上各项案情审问供词记录在案。全部呈到户部。
该满汉司官等人审议结论,僧人如住已故师侄性春,向俞廷琏揭借银两,后来将土地抵押给俞廷琏,如住应该交还前述银两,所抵押的土地仍归还原主。再核查如住所告事项条款中的种种不实情况,不守僧人戒律,又大坏清规,不按照法律到当地衙门告状审理,却擅自来到御前扰乱,按例责罚四十大板,今天遵照皇上旨令相应免除罪责。
既经河南清吏司将案卷呈上来,并按程序相应审批,恭候命下,户部当遵照施行。但臣等不敢擅自作主,谨题请皇上下旨。
“顺治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题,本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议。”
此案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清初旗人圈地和汉人带地投充的原由与当时土地政策变化。如住越级告御状,虽是被逼无奈,也算是气概不凡了。
本文原文来自《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第1版。)“车克题玉田县僧人如住控告寺庙土地被人投充吞占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