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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后房租可以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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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一、女方要求房子加名,收税等现象。这次解释的改动是:跟以前不一样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就是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规定,解释二是规定,婚前个人,婚后共同。明确个人除外。现在是婚后父母筹资登记自己子女名下,是对自己子女一个人的赠与。对婚前没有变化。现在解释视为对一方赠与。从原来属于两个人共有变为一个人共有。
       父母买房后,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其实不是明确,司法解释二认为不明确。解释三认为就是明确表示给自己子女了。父母一辈子积蓄传统观念下,认为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者女婿没有关系了。
       通观司法解释三体现平等,财产平等。做了明确的界定,财产是怎样,就还原本来面貌。没有说男方登记男方,是说一方,也可以登记在女方名下。简单认成双方也是不公平的,原来是偏颇的。
       之前更不利于家庭的和睦,父母不好意思说是儿子的,可能说更影响夫妻生活。不提出啦,公婆心理总有这个情结,这种担心是有的。一旦离婚,本另外分一半的话,对父母是个伤害。
       二、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给与补偿和增值部分分割。购房方是主导地位,但是从事家务的一方,贡献也很多,这样对于没有房子的一方是否不合情理。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登记个人名下,共同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相应的增值部分也是共同的。以前不考虑增值,现在考虑了是公平的。女方的贡献对应价值给女方了,是公平的。
       一方出了首付,一开始的大笔钱去算增值,对没有首付方,反倒是一种优惠。法律是尽量公平。
       就是说:一个人个人名义贷款买房,离婚时是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是共同分割,包括增值部分。其实这一条针对有房人的保护,其他还是平均分配的。
       三、一个是婚前有很多房子,工作就是收房租。婚后的房租是否仍然都是个人财产呢?结婚后劳动的付出房租,也是夫妻共有的。原来是夫妻有贡献是考虑共有的一个因素。结婚以后,还有六年的房租只是实现的而已,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例如房子涨价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原来物权人所有。这不能认为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的。
搞对象,骗男方钱一万四五,现在这个女的找不到了,是定亲结婚的钱,起结婚证给1万元,给定亲3000元。给买了一个戒指,计三千元。
       四、受遗赠人需要在二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没有表示就是房子受赠了。按照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了。这里的两个月是死亡之日起两个月内。代书遗嘱必须有条件,一个人代书 二人见证。三个人都要签字。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尽的义务多的可以多分。
      五、问:我是在继承房产问题,我父亲是60几年结婚,五个姐妹兄弟。父亲在95年和王阿姨结婚,2011年王阿姨去世。
      答:继母去世了,不是继子女不享受继承权。阿姨之前有两个子女。凤凰有一个房子,是结婚之后买的。我的生母离婚之后,父亲自己买了房子。今年7月父亲去世了。别人说七个子女分。
      数轴线:60年结婚,五个孩子,1989年离婚,95年再婚,2011年王阿姨去世。帅府是再婚之前,属于婚前财产,不是继子女,还先去世的继母,没有转继承的问题。首先扣一半,父亲继承妻子,继母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加上三分之一,你父亲是三分之二份额。
      形成继子女条件是:共同生活,读书,尽力了抚养教育义务。这里没有权利义务。
      凤凰是父亲三分之二,子女是六分之一,王阿姨是六分之一,由其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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