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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教授6月5日来玉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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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12年6月5日上午九点,在玉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来玉田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辩护。
        该案被指控:2012年3月3日15时许,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散水头镇王官铺村东路段,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告人推乘坐的捷达车方向盘,致捷达车驶入公路南侧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死亡。
        
      
发表于 2012-6-4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看看切,领略大律师辩护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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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言: 一、刑诉法155条、159、160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发问,有权申请勘验,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进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6 17:49
洪教授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观点是否有法律根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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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金柳 发表于 2012-6-4 21:06
看看切,领略大律师辩护风采。

        洪教授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观点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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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金柳 发表于 2012-6-4 21:06
看看切,领略大律师辩护风采。



          律师感言:
         一、刑诉法155条、159、160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发问,有权申请勘验,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在庭审中,洪教授针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第三次刑事部分发言,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权对刑事审理部分发表意见,郑重请求法庭扣除前两次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按照上诉规定,洪教授的意见值得商榷。
         二、行为人为啥推方向盘,辩护的思路靠自己悟出来的,没行为是事实不清;有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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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6-8 09:22 | 来自河北
刘局,你好,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并未区分刑事部分代理和民事部分代理,除了你引用的法律外,还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01.22
【实施日期】1992.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刑诉总类
【文号】法复(1992)1号
【题注】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供参考  李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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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指导。 第一、称您大律师,名不虚得。我的意见也是您的学生程律师转达您的意见,告诉我的。您在此补加了内容,更显根据充足。尊重权威,不迷信权威。你是民间真实的功夫和功底,尤其是钻研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8 19:56
匿名  发表于 2012-6-8 09:42 | 来自河北
其次就是,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业务中也为专门区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代理,只是笼统的规定。《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匿名  发表于 2012-6-8 19:15 | 来自河北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发表于 2012-6-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了{: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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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的月照在家乡照在边关, 宁静的夜晚你也思念我也思念, 你耕耘着农田,我在边疆站岗值班, 啊,丰收果里有你的贡献也有我的贡献。 向律师的先生致敬,你辛苦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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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游客 27.190.11.x 发表于 2012-6-8 09:22
刘局,你好,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并未区分刑事部分代理和民事部分代理,除了你引用的法律外,还 ...


       谢谢您的指导。
       第一、称您大律师,名不虚得。我的意见也是您的学生程律师转达您的意见,告诉我的。您在此补加了内容,更显根据充足。尊重权威,不迷信权威。你是民间真实的功夫和功底,尤其是钻研精神和思维与治学方式,值得我好好学习。
       这句最明确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和您的学生:久双律师、守学准律师接触,我也受益您的知识、精神和思维。感谢您无私的提携新人。这是您卓越工作的另一个方面。谢谢您。
      第三、愿您不吝赐教,愿多多通过这里等各种方式分享您的见识和智慧。

       每有所得,欣然会意,不亦快哉。您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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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有幸亲耳聆听洪教授的精彩辩护,不愧为律坛大家,逻辑缜密、思路清晰;功底扎实,口才颇佳,对控方证据中的漏洞抓得准,称得上专业、职业、敬业。
    洪教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观点庭下引起热议,说明百密也有一疏,能够从名家的观点中挑出瑕疵,并找出反驳此观点的法律依据,又说明了不必迷信名家观点,理会越辩越明。二位老师所列法律依据足以令人信服。
    开庭前,拍得洪教授一张照片,大家认识一下。
洪教授.jpg
   
    洪道德,男,汉族,安徽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九三学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评论员;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邀嘉宾。1985年7月研究生毕业留校,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学科的教学工作,2008年12月被学生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海淀区第六届政协委员,北京市第九、十届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第十届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特约警风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兼职于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国家司法考试专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各类律考辅导班讲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两门课,讲课效果在同专业中首屈一指,颇受广大听课学生的好评。
        洪道德教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985668761_0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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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6-9 06:41 | 来自河北
过奖了,谢谢。互相交流吧。刘局孜孜不倦的学习精神始终是我钦佩的。
发表于 2012-6-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在2000年一个律考辅导班上听过洪教授的课,我发觉,此人很喜欢卖弄自己与官场的关系:什么最高院某副院长是他师兄啦!他凭关系将一个案子压了一年多啦!好像他并不很在乎法律至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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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谢谢大律师分享。您的史学文章 我经常看,尽显律师治学严谨和多方面造诣。显示了您美好的追求和卓越工作。愿多多交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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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东方一剑 发表于 2012-6-9 07:50
我在2000年一个律考辅导班上听过洪教授的课,我发觉,此人很喜欢卖弄自己与官场的关系:什么最高院某 ...

嗯。谢谢大律师分享。您的史学文章 我经常看,尽显律师治学严谨和多方面造诣。显示了您美好的追求和卓越工作。愿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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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老兄过奖!我没您敬业,净爱整些用不着的。有时间一起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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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事业,喜欢、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象是最好的事业。培根说:读史使人明智。古语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您从事的是无用之用,是大有用于社会和个体,史学修养是一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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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冷。蝶 发表于 2012-6-8 19:30
学习了

十五的月照在家乡照在边关,
宁静的夜晚你也思念我也思念,
你耕耘着农田,我在边疆站岗值班,
啊,丰收果里有你的贡献也有我的贡献。
向律师的先生致敬,你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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