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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某一个合同认为可以解除时,可以通知解除,不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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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以及法定解除必须遵循的程序。解除权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通知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的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但对于口头合同的解除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即合同关系终止。
二、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解除提出异议。这里的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有:1、在双方约定解除中,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2、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的;3、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末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没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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