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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继承人储蓄存款的查询或核实主体。总体上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是由继承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核查函》,到有关金融机构自行查询;二是由公证机构接受继承人的委托,派员持《储蓄存款核查函》到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目前,该《通知》选择了第二种方式,由公证机构派员核实,主要理由:一是《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的核实职责;二是通过公证机构核实,有利于体现公证执业的严肃性和负责任的态度,也便于与有关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为拓展公证业务奠定一定基础;三是通过公证机构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2、关于储蓄存款查询或核实的必要条件中,是否必须由继承人提供存款账号(卡号)的问题。一般情形来说,在储蓄存款查询或核实中,应当要求继承人提供存款账号(卡号),否则容易引起继承人到公证机构无休止地申请核查。但在实践中,确实也会出现因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或因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继承人无法提供存款账号(卡号)。基于此,目前,《通知》第二条规定,如果继承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原件的,可由公证机构进行核查。该规定的出处是根据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3、关于遗赠中涉及到储蓄存款查询,甚至是遗嘱中涉及到存款问题的,是否需要一并在文件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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