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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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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控方:浙江公诉队,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 航。
  辩方:广东律师队,一辩李 竞、二辩张 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论赛.JPG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14:47:46]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
  主持人齐奇:各位观众,大家好!刚才场上激烈论辩的时候,许多网友也发来邮件和留言,对醉酒驾车案例提出了很多看法。《国际互联网》已收到50多条留言,这是一位天津的网友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我认识一位朋友,他们一家三口在路上,被对面酒驾的小车撞过来。夫妻俩当场死亡,剩下一个孤儿。这事一想起来就让人心酸。”[15:09:24]
  主持人齐奇:辽宁网友说,我觉得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说到底喝酒是自己的克制力不够,怎么能怪别人呢?如果同桌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担负责任,以后这饭还怎么吃,酒还怎么喝呢?”[15:09:30]
  主持人齐奇:天津网友说,酒驾有罪,撺掇、甚至逼迫他人喝酒的人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有的时候明明知道开车不应该喝酒,但在有些情况下实在无法推却,一个巴掌拍不响呀。李芳对周明的交通肇事,肯定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15:09:36]
  主持人齐奇:说的好!再听听《校媒网》的留言,各大学在听到论辩大赛的消息后反映很强烈。关于这个案例:山东大学观看在线直播后留言:中国的酒文化,不文明的习惯真该改一改了。什么感情深,一口闷。其实是喝出了感情喝伤了胃,喝得老婆背靠背,喝得开车都犯罪[15:10:05]
  主持人齐奇:好!我这手里刚拿到一些网友的邮件:一位名为佳佳的网友留言说:醉酒驾车,除了汽车司机,也应该把电动车司机甚至是骑车人也包括进去。现在许多交通事故,是电动车和骑自行车的人醉酒后造成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很快,稍不留神,就会酿成惨祸。
  还有一位网友对醉驾入刑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可能一开始让司机觉得很受约束,但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每一个人的出行平安。[15:10:25]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迅速进入了千家万户,我国可以说迅速进入到了一个全民汽车时代。但是随着这样的时代的到来,我们的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并没有相应的跟进,随之而来各式各样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大大滋生,特别是酒后驾车和醉驾的情况发生得越来越多。我个人的观点仍然认为李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她明知道周明喝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让他坚持送她会宾馆,这个过程当中致使因为州名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李芳无疑具有过失。[15:18:44]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因而,李芳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李芳对于这样伤亡事故的发生无疑有过失。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国民提供这样一个警示,如果知道朋友喝酒了,就应当劝住他,酒后别开车,如果开车了就一定不要劝他喝酒。5:19:06
  主持人撒贝宁:让我们记住专家的告诫: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开车莫喝酒,酒后别上路。[15:19:18]
  主持人齐奇: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车祸约50万起,伤亡人数约20万人。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事故是由于醉酒引起的。所以,酒后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切实行动。15:19:47
辩论.jpg
发表于 2011-12-5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好。李芳对男友没有支配地位,不应当治罪。李芳是无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两位专家都认为李芳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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