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有权代位继承遗产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去世。2011年4月,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其怀孕胎儿也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认为蔡某的丈夫已经去世,腹中胎儿没有继承权。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胎儿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呢? 大兴区法院陈永河法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蔡某腹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午报记者 闵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