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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悦律师解读:不动产之间可以约定地役权,规避20年租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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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赠与人享有三大形成权:
      一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送给汽车没有交付,送房子没有过户,赠与人就有任意撤销权,不需要理由的。道德性质、公益性质、公证不可撤销。
     二是不受是否交付,是否道德、公益、公证的限制,合同法192条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一、严重侵害,二、不履行赡养义务,三、不履行约定义务。
     三是提前终止: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生活困难。已经交付的要不回来了。尚未交付的不用给了。不受186条第二款的限制,即不受道德、公益、公证的限制。困难可以不再继续给了。
     借款合同:
     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是实践合同。要约承诺时成立。
     租赁合同:
     分类分使用租赁和收益租赁。前者是自用,后者可以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般看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看用途,合同没写明奶羊是挤奶的。
     还有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前者有随时解除权,六个月以上应当采书面。没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某通讯公司来了两个法务,找我咨询,办公楼上有一个主发射塔,四五十里外有一个分发射塔。担心高价抢租。我说不要签租赁合同,可以签地役权合同。台湾是土地,我们是不动产。需役地和供役地可以约定。
     一次一位学生问:五星级饭店周围是农民地,想搞景观,担心受二十年限制。我说城市是征过地的,农村可以挖沟、景观地役权,不但规避了法律,还不受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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