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961|回复: 0

刘凤悦律师解读:动物致人损害是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所有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F先生捡到了一条狗。在F先生占有狗期间咬伤了王某,王某有权找谁?
      答: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赔偿后,送回给狗主人了。动物逃逸后致人损害的是A教授承担责任。A教授要支付赔偿金。
      二、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约定中介帮我办贷款,办下来后我给中介费。之后因为贷款没有办出来,房子也没买。我是否要付中介费?
      答:上家曾起诉调解了。支付了上家2万元。一审没有确认违约。现在法院判决支付中介费理由是合同签好了。除非口头约定承担责任,要提供证据,没有证据就要败诉了。
     三、张女士母亲留一套房子,08年买下产权房,产权上是我和母亲两个人的名字。母亲去世,继父对该房有份吗?
     答:前一套房子动迁后买的房子。如果是用共同财产买的就是共同房子。如果是婚前财产买的,就是个人财产。需要用银行取款证明。原则是母亲的一半是母亲和继父的。只给母亲的钱就没有继父的。
     四、去年中介签了一套房子,居间协议签了,交了2万元中介费。但是最后因为政策原因我们没有买房子。这样我是不是需要付中介费?
     答:最近向法院起诉索要中介费,法院调解数额不会这样大。购房合同签了后,付1%的中介费。政策原因是买了这个房子以后就不能买了,是不对的,你要支付中介费的,但是支付3000元是可以的。
     五、1997年我们买下产权房,女儿19岁了,房子是否有女儿的份额?
     答:老公的名字,是分的公房买的产权房,女儿和户口都在一起的。是单位福利分房。既然写在老公名字是夫妻共有,但是女儿没有名字,分财产没有关系,假如是调配对象可以主张居住权。因为我的病多,原则是各一半。你有证据证明困难,可以适当多分些。老公把财产都转移了。但是转移要有证明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