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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和适用缓刑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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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对**免于处罚的量刑规范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应当适用两次减轻处罚,综合裁量,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则规定:(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二、如果给予刑罚,可以予以减轻刑事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不满十八周岁,属于从犯,辅助作用极其轻微,应当予以减少基准刑的合计90%,按照刑法72条规定,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7)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较高的从宽幅度;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系从犯 ,所起作用极其微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综合以上量刑因素,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即使给予刑事处罚,也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希望法庭依据法定减轻和酌定减轻情节,对**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便给他洗刷罪错的机会,成长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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