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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23:37:25
【晨光按】斯伟江,奇才也。不仅文思敏锐,且视角独特。此篇博文以书信的形式,道出了对小河黎庆洪案的困惑和忧虑,以法律人与法律人对话的方式点明了案件的重重司法暗角,有法有据,入情入理。推心置腹、真诚恳切,值得一读。也愿张军院长真能够百忙中屈尊小阅。 守土有责:致另一个法律人!
尊敬的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
我在小河法庭,随身带了三本书,其中两本是你主编的,《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和《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可以说,我是天天看着你的名字,用你主编书中的法律,法理来作为我辩护的依据。
我也知道,你由于在一次内部的培训上,谈到北海,小河案庭审中一些不当现象,并指出律师中有极个别无良律师闹庭。我对此持有保留意见,但,从未公开批评过。一,出发点不同;二,律师业当然也需要反省。
但,通过那次讲话,我知道,你应该是关注过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你下属的杨万明庭长也在小河法院现场指导,作为主管领导,你不可能不知道这里的审判情形。当然,你获得的信息可能会不够全面,故此,我需要向你说明一些问题,希望你能够看到,对下级法院进行依法监督,纠正明目张胆无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行为。
我不谈细枝末节,只谈以下几点最新毫无争议的违法情况。甚至,既成事实的明显管辖违法问题,也不再多讲。
一,证据显示:本案为公检法联合的重庆模式,定点制造案件。
贵州市公安局的补充侦查终结报告显示,本案在贵州高院二审期间,先有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就召集省公检法成员单位,形成意见,对黎庆洪涉黑案达成发回重审再撤回并开展补充侦查的决议。然后,省公安厅就主导成立了7.1专案组,之后,贵州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撤诉再退侦。专案组重新侦查时又抓捕了四十多人,刑讯逼供,炮制证据,冤案做成铁案。材料显示,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检察院参与公安联合办案。这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公检法的分工职责是不一样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一起开会研究如何把黎庆洪案定罪,这是一种重庆办案模式,也是导致大规模冤假错案的源头。这不是王立军首创,而是文革沉渣重新泛起。前人大委员长乔石提出:公检法往往只顾互相配合,忽略了互相制约,这样会难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你主编的书前言说: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公平正义的过程。贵阳这种重庆模式打黑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我注意到你数年前在重庆表扬过重庆打黑。我理解,在当时情况下,对重庆模式的了解也不清楚。不知者不为罪。这没什么问题,比你大的领导都表扬过打黑,打黑本身没什么问题,关键是不要黑打。如果知道重庆是黑打,相信凭你书中所说的程序正义的观点,你绝对不会再表态支持。文革余孽,沉渣泛起,作为法律人,我们澄清不了天下,难道澄清不了一个错案?守土有责啊!
二.法院成为保密局?涉密的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
就是上面说的那份侦查结案报告,被告方要求作为证明侦查程序违法的证据提交质证,而小河法院合议庭给辩护人的书面通知说:“该侦查终结报告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法庭上要求出示”。请问,这是否是明显违法刑诉法和贵院上述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贵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明文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这说明,即便证据涉密,也可以出示,只不过转为不公开审理。
其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14条规定,有权定密的是,文件产生机关或者国家保密局。法院两者都不是,合议庭凭什么定密?
律师一再要求法院解释上述行为合法性,法院置若罔闻,强行不让律师举证,你所说的程序正义在哪里?不让律师举与案件办案程序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你院的庭长又在现场,有没有尽指导义务?在上面提及的重庆模式下,上诉又有多少希望?如果法院知法犯法,谁给他们那么大的胆子?给被告人什么样的启示?难道不是逼他们选择以暴易暴之路吗?明天他们掌握了暴力,会对你们程序正义吗?
三,本案中出现的大规模刑讯逼供指控;大规模解除外地律师;多名被告人指责小河法院庭长拿法律作交易,要求被告人换掉外地律师,并以此申请法官回避,我在场听着都觉得是中国法院的羞耻,不知道你怎么看?我注意到法庭逐渐准予取保了二十几个被告,这是积极的行为,但是,还是一边改错,一边继续犯错。
同为法律人,虽然你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我只是一个律师。我们在人格上,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为公,建设法治,守土有责;为私,完善人格,为子女楷模。在如今时运交移,治法代变之际,法律人职责在身,当有所为。
我真心希望,当你退休时,能和你的前任领导肖扬院长一样,能通过自己在体制内的潜德之幽光,让我们这些在野的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我对此寄予希望!
多有打扰,夏日炎热,保重身体!
你的法律人同行:斯伟江
2012年7月12日于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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