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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了订立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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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是雇佣。2010年7月,我正在代理一件一位装卸水泥的农民,跟随承运水泥的汽车发生事故,遭受十级伤残。承运人和事故对方是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由于起诉负有主要责任的对方后,侵权对方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没有钱。于是,装水泥人就想起诉找他装水泥承运水泥的人。但是围绕着这种法律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意见不一。雇佣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赔偿。对此,我向隋老师请教。隋老师及时答复:是雇佣关系,每趟45元,属于计件报酬。
     二是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转卖后,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扣押。一位被起诉偿还债务的被告人,在被起诉之前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转卖给第三人。对方起诉时,将该汽车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法院根据申请查封扣押了该汽车。第三人找到我咨询法院可否查封该汽车。我对于分期付款仍处于按揭状态的汽车,是否可以转卖,转卖后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扣押,把握不准,于是,求教于隋老师,隋老师答复按照24条规定,法院无权查封扣押。我不知老师指的是哪个法律?再问之,老师答曰:物权法。
      三是实现抵押权问题。一位从事民间借贷的老板,借给一人142万元。借款协议中写明:借款人用其合伙中的财产抵押,并将与另一人合伙经营的采石厂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纳税证等手续交给出借人作为抵押。现在逾期没还,还下落不明。出借人心愿是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实现抵押权。对此请教隋老师,隋老师答复:可以。抵押物作价抵顶债务后,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婚纱照案件。一位女子和男朋友相约结婚,遇到“某”照相馆下乡搞活动,这对恋人预订了五折优惠的婚纱服务。于是选择了交500元,享受1229元的服务项目。不久因此事婆家与之产生不满,这对男女暂时不想结婚。于是找到照相馆要求酌情退款,或者照生活照。答复不给退款,照相也不给照生活照。对此。我没好意思频繁的找隋老师。自己找了根据: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知对否,还望老师们指教。





发表于 2011-9-2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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