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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悦律师解读:善意第三人,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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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按照约定三个月后,产品是合格的。认可水泥合格,无论明示默示案件无关了。法律上善意第三人,不是无独三,没有返还义务。无独三要求有关。
       甲借给乙,乙借给丙。事实上的关系。代位权涉及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三个主体存在牵连的法律关系,无独三,在具体关系联系。比方说水泥,影响了预制板的质量。这就是必备。
       是独立的当事人。有的权利能行使。无权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请求,无权撤诉。看一审是否担责。调解是否要经过无独三签收,需要要否担责。
       无独三可否上诉,以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没让担责,就无上诉权。
       无独三要求参加和申请参加。通知参加不参加是缺席判决的。
       一是什么人是当事人,二是共同诉讼。
       二、代理人首先明确:法定和委托授权代理。民诉是私权处分。都属于参加人的范畴。
       参与人等于=检法+诉讼参加人(可以影响当事人和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辅助:证人鉴定)。
       代理人范围:法定代理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基础在监护权,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现s。是一个特殊身份。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类似当事人。拘传使用于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所为的行为后果及事件后果相同。行为后果一样的。事件后果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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