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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劳动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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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工人10年前被聘某公司,每年8月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而今年8月份领导通知解除合同,原因是未取得职称,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发表于 2012-8-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上述规定的含义是:
      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基于以上第二点,单位不同意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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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5 08:07 | 来自河北
我认为应依据第(一)第(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者权利主动性在劳动者一方,否则可提起仲裁。宏广所李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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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听过北京律师杨保全劳动法讲座,提到,人们有一个误区,以为凡是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协商。十年以上需要续聘,也要用人单位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12:48
发表于 2012-8-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游客 110.243.204.x 发表于 2012-8-25 08:07
我认为应依据第(一)第(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者权利主动性在劳 ...

       记得听过北京律师杨保全劳动法讲座,提到,人们有一个误区,以为凡是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协商。十年以上需要续聘——也要用人单位同意,当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续聘时,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了,何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老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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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5 14:13 | 来自河北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签订分协商和强制两种,后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或者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此点的主动权在劳动者,否则就谈不上强制,而全部为协商了。李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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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15:59
劳动合同制的本质是打破铁饭碗,无固定期限意味着无期限。因此,立法是一种平衡。 逻辑上,一、十年以上亦是双方自愿续订合同;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单位需要继续留用,有权要求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15:51
发表于 2012-8-2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游客 110.243.204.x 发表于 2012-8-25 14:13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签订分协商和强制两种,后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或者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 ...

劳动合同制的本质是打破铁饭碗,无固定期限意味着无期限。因此,立法是一种平衡。
逻辑上,一、十年以上亦是双方自愿续订合同;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单位需要继续留用,有权要求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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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游客 110.243.204.x 发表于 2012-8-25 14:13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签订分协商和强制两种,后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或者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 ...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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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5 18:07 | 来自河北
这个观点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与其有变动,就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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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19:32
发表于 2012-8-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游客 110.243.204.x 发表于 2012-8-25 18:07
这个观点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与其有变动,就是我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释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劳动合同法释义,我同意您的观点,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本案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不签订是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可以申请仲裁、诉讼。谢谢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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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5 19:41 | 来自河北
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多交流就是学习的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首先谢谢刘律师和李律师的赐教,学生万分感激,但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却这样做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感觉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这只是一个借口,辛辛苦苦工作10多年,把青春奉献给了工作单位,劳动者已经40多岁了,而工作单位却这样做,太不尽如人意了,可以给劳动者调换一下工作岗位,毕竟是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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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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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雾里看花 发表于 2012-8-25 20:01
首先谢谢刘律师和李律师的赐教,学生万分感激,但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却这样做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感觉 ...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你说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据此维权,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用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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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6 04:41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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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8-26 04:43 | 来自河北
没有职称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李福华
发表于 2012-8-26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了,非常实用,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一个问题引申出这么多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非常人性化,做出了许多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规定。
        刘局引用的《劳动合同法》14条释义非常经典。“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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