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论坛-玉田生活网

查看: 1077|回复: 0

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陈瑞华授课之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律师权五大辩护阶段扩展:1、侦查阶段;2、批捕阶段;3、审查起诉阶段书面辩护意见;4、开庭前庭前听证会上,向法官建议程序性、回避、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5、死刑复核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二、注意的是:一是审查起诉阶段,捕后不诉的少,适合做轻罪辩护。例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50万——20万等,一对一证据不足。二是死刑复核程序,保命、救命第一,尽量不要作无罪辩护。
      三、会见权得到保障。持三证:律师证、律所函和授权书可以会见。1、侦查阶段会见不需批准;2、侦查人员不许在场;3、会见不被监听。保护律师和客户间的交流权,是民法上的关系,但是,可以监看。
      新刑诉法37条中间第四款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加上25条规定,保障律师权利。律师可以携带笔录给当事人阅读、告知。但是侦查阶段防止反侦查,要尊重侦查活动。
      会见的限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投毒、爆炸、劫持飞机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元以上)会见要经过批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