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012|回复: 0

先养后弃 不履行义务赠与可撤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先养后弃 不履行义务赠与可撤销
   
  为了妥善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无子无女的杨老太决定将老伴生前留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赠给外甥徐某,并由徐某照顾自己今后的生活。20107月,杨老太和外甥徐某签订了一份附扶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写明徐某照顾杨老太日后的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杨老太则将一处三居室赠与徐某。协议签订后的2个月,徐某对杨老太还比较照顾,但毕竟双方在生活方式、理念方面多有分歧,渐渐有了矛盾。徐某觉得杨老太倚仗着赠给自己三居室的“恩惠”,就凡事都对自己颐指气使;杨老太觉得徐某得到房屋后就对自己关心不够,照顾不周了。随着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徐某索性对杨老太不闻不问,致使其生活状况日益窘迫。于是,在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半年之后,杨老太将外甥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的赠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赠人徐某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扶养义务,赠与人杨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评析:《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虽然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并不存在等价有偿关系,但合同可以附随义务,即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的同时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依《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本案中,受赠人徐某因与赠与人杨老太发生矛盾而不尽扶养义务,因此杨老太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一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