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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被告人对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的医学鉴定意见有争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提出的争议理由有可能成立,法院应当再次组织重新鉴定。法院组织的再次重新鉴定。应当由国家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被告人在位于本省市自治区以外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名册中选择。公诉机关或者被害人不同意由被告人选择的国家级鉴定机构的,由被告人在位于本省市自治区以外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册中抽签决定。
理由:案例:一个简单的人身肢身冲突,被害人第一次X光片报告没有骨折,被害人按骨折住院治疗,打上石膏。申请鉴定时再次拍X片,报告仍没有骨折。再做CT片报告仍没有骨折。到省级机关重新鉴定,拍核磁片,报告还是没有骨折。但省政府指定的省级医院医生重新鉴定却出具了骨折的医学报告。因本案涉及到重要部门,医学鉴定的医生明显受到不正当干扰。本省已无法正确鉴定,被告人虽然不服,并且持有上述四张放射片的胶片和众多专家读片意见,但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应当给被告人公平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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