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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一个协议——约定“男方同意把xxx处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由男方名下过户到女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于X年X月X日去做公证手续”,事实上这个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双方离婚,男方不同意把这个房产过户给女方。象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这个协议是如何认定呢?按夫妻财产约定还是按照赠与?
答:你好,对于你的问题:
我个人观点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行为,不管是夫妻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都是属于合同行为,只要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就没有移转,也就是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不因此影响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则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男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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