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的天,应该是明朗的天、法治的天 ——李庄为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侵权案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法官:
今天,又一次站到这似曾相识的地方,面对庄严国徽,心情难以平静。
三年来,世事沧桑,就是在这个地方,我的身份被来回变换,而这来回变换的身份既浓缩了我的人生悲欢,也折射了法治艰难,国运变迁。
我惊叹,有许多人曾因我而受到无辜牵连。我感激我的当事人杨金柱先生当时对我的关怀声援。很遗憾,今天,我不能以律师身份为我的律师当事人提供援助,只能以公民名义接受本案原告杨金柱先生委托,代理其诉重庆江北机场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应该指出,本案貌似一个平常普通的偶发案件。但却非同一般,它,与我所经历过、目睹过、了解过的其他许多案情一样,在这西南山城,在那特定的岁月里,是必然发生的事件。正因如此,它所承载的历史烙印,所折射出的法治背景,以及案情细节所蕴含的法律含义,其分量与重要,对现实与将来的影响,都是不言而喻而又意义深远的。我之所以代理本案,可以说,是同行友情激励我来,责任义务要求我来,社会正义驱使我来,法治理想呼唤我来。我,必须重返山城站到这里,责无旁贷。
下面,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本案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情义角度,代理此案
2011年4月18日,原告杨金柱因“李庄漏罪案”只身赴渝,为了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杨金柱律师挺身而出,前来为蒙难的同行呐喊、鸣不平。他一下飞机就遭受到围攻,一群人举招牌、拉条幅,起哄围堵寻衅,在机场大厅,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些人对原告肆意进行侮辱诽谤,捏造“骗款130万”虚假事实,网传全国甚至境外。当时,本人身陷囹圄,对外边发生的事,全然不知。
泥泞识马,患难知人。出狱后,当看到与我素昧平生的杨金柱与李庄名字并列在一起被打成“黑心律师”时,我被震撼了,那一刻的感觉刻骨铭心,除了震惊、愤怒之外,还有一份深深的感动,这份感动发自我的内心深处。我永远忘不了那些在我蒙冤时为我奔走呼喊的专家学者,那些仁人志士;更忘不了那些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与我同呼吸、共担当的同行手足。
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恩情存如血。想到杨金柱律师在乌云摧城时所受到的屈辱,我没有理由不站在这里,为他伸张正义、讨个公道。如果,当无尽的希望被野蛮和荒谬一再裹挟,法律人没有新的觉醒,那又岂止是法治的悲哀,所以,律师应该从众多的围观者中挺身而出,去揭露黑幕,去还原真相,因为,忠于事实,追求正义,是大家心中的永恒。
二 、从事实角度,解析此案
杨金柱律师在重庆机场遭受围攻一案,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通过对相关事实、证据、法律的梳理,归纳三点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国内屈指可数的大型国际机场的管理者,在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有组织、有部署且声势浩大地围攻原告长达十几分钟之久的情况下,竟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措施,况且围攻发生的地点距离机场警察办公室不到十米!不得不令人质疑,如果没有安保人员的默许和授权,实在难以想象被告管理下的机场怎么会有如此之慢的反应!
换言之,即便安保人员是在围攻进行了十分钟之后才在原告的大声呼喊中有所发觉,其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也令人不敢恭维,而且也是违反了法律对于公共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有关管理者亦难辞其咎。
《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法定义务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被告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已实属不作为的民事侵权。
(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正是由于被告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导致一个外地来渝的律师,被早已“埋伏”在机场大厅内的数人围攻,包括对原告的口头侮辱诽谤,以及通过打横幅的方式捏造事实、在公共场所公然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更有甚者,有的人强行拉原告的随身行李箱!该侵权行为不仅危及到了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口头、横幅形式的肆意侮辱诽谤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被告在事发后长时间不予处理,是放任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同时处于危险之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当依法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的不作为侵权,进而导致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之后被告的名誉权更是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损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当然的因果关系,依据法律对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原告对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完全合理合法。《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黑心律师”“还我130万”等言论,使原告名誉受损,对原告近两年的执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困扰,亦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快,但念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当时受局限、非主观故意的无奈之举,不得已而发生,故原告仅仅提出一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既是希望借此明确重大的法律原则是非,希望被告引以为戒,也是体现了对被告的理解。
综上三点,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正是由于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均确凿地记录了当时发生的一切。原告本是前往重庆旁听一个理论上应对全世界公开的庭审,却被连环扣上了李庄所遭到的污蔑与诽谤。希望合议庭审慎对待原告以及本代理人提出的相关依据和理由。
此刻,我与原告一起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我们不是在为“一句道歉”而计较,更不是为“一块钱”而抗争,我们共同维护的是公民的权利,共同捍卫的是法律的尊严。文革的惨痛,殷鉴不远,这种打标语、扯横幅的疯狂,曾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过灾难,如果我们对此熟视无睹,悲剧仍将发生,并将波及你我。
三、从法治角度,透视此案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法制昌明,离不开律师。我曾经有幸是个执照律师,多年奔波,深知律师艰辛,律师行业在现阶段的中国仍风雨如晦,举步维艰。尤其是近几年,在一些黑色暗箱的操控下,对律师队伍泼污,挑拨离间,不良媒体和不良网语动辄以“黑心律师”“讼棍”的侮辱、谩骂越来越升级。重庆江北机场这一幕对我当事人的用标语辱骂,围攻骚扰,发生在当时山城并不奇怪,但毕竟令国人痛心。该案件已经严重地损毁了律师的名誉和形象,更使中国法治蒙羞。中国的法治进程少不了律师参与,可是,近些年,尤其“李庄案”后,大肆公开侮辱甚至殴打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直到今天,还有许多律师同行或身陷囹圄,或冤情未雪。因此,需要有更多人站出来,为我的律师同行伸张正义、维护权利。
律师行业合理合法,职业权利由国家授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律师是光明磊落的职业,是自食其力的职业,是利国利民的职业,是功施千秋的职业。应该看到,如同其他行业有“黑心警察” “黑心检察官”“黑心法官” “黑心医生”“黑心教师”一样,各行各业都有害群之马。我不否认律师中有“黑心律师”,但这,毕竟是极少数。
作为一名曾经的律师,信仰的是法律,那份信仰一生不渝。为了心中的信仰,也为了律师同仁,我必须站出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说:原告杨金柱先生不是黑心律师,侠肝义胆的杨金柱律师从业经历光明正大、磊落坦荡,在律界被人尊为“大侠”。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也不是黑心律师,他们和杨金柱一样,有良知,有道义;敬畏法律,崇尚真理;血是热的,心是红的!正是他们在您人生受到挫折、受到伤害、受到构陷、最需要有人伸出援手送关怀送温暖时,能为您挺身而出,他们值得您信任。
尊敬的各位法官:向着阳光走,阴影就会留在身后。今天反思昨天,是为了迎接明天。回顾事实简单、意义重大深远的本案,代理人在发言将要结束时,希望合议庭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曾受损害的美丽山城各项工作都在认真反思的时候,在本次审判工作中能以“认真反思”的实际行动证明:山城的天,是明朗的天,是法治的天。“重庆江北机场”应该是知法守法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机场。希望法庭的判决,能尊重事实,依法裁判,还我当事人杨金柱律师一个社会公道和清白名声。
谢谢各位法官!
代理人 李庄
2012年 8月15日
庭后补充
1、 虽然法院的领导未能许可我作为代理人,但还是准许我参加了整个庭审,并为我留下来第一排第一个座位,对此表示谢意。
2、 另外,在法院的全过程,法院领导为我配备了数名贴身保镖,甚至在我去卫生间方便时也不离左右,直至离开法院时有十几名干警随身护送,对此一并表示感谢。
3、 由于小案件、大敏感,法院开庭在小法庭,(17法庭)上百人旁听百姓赶来旁听,被刻意安排在大法庭(8法庭)看屏幕,对这些未能身历其境、未能见面的朋友,在深表遗憾和歉意的同时,说声谢谢。
4、 被告代理人声称他们与原告一样,深受“不明身份”的人打横幅这种卑鄙行为的伤害,对此观点,我们深表赞许。
5、 对于被告辩解己方在第一时间驱逐了那些打横幅“群众”,且“堪称完美”,本人实在不敢恭维,须知,对这起治安事件,你们仅仅是驱逐了事,就“堪称完美”了吗?为什么机场至今仍称“不明身份”!为什么不能查明!是技术问题?还是内外勾结故意放纵?如果你们“堪称完美”,难道原告落地重庆机场是过错吗!
6、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双方均无过错”,依法,被告也法责难辞。
7、 休庭后,法庭建议调解,双方同意,我提醒原告:既然是调解,就要做出让步的姿态,诉求1元人民币,可以降低50%。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否则,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