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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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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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