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关于交通事故的时间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的规定,伤残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也不十分一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1〕55号”文规定:出院后90日内未评残的,视为过分迟延。
二、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伤情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由法医负责鉴定。伤残鉴定指在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医院负责。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鉴定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伤残鉴定需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依据标准不同:伤情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3、等级划分不同:伤情鉴定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伤残鉴定分为一致十级伤残标准。
4、目的不同:伤情鉴定主要用来确定刑事、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职工在上下班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