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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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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华北解放纪念章(铜质鎏金珐琅),1950年颁发,由日本反战人士设计。
1948年5月, 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边区合并为华北行政区,9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
1949 年1月,平津战役结束,华北各解放区连成一片。至此,华北人民政府成为当时解放区最大的地区人民政府,辖河北、山西、察哈尔、绥远、平原等 5 个省及北平、天津两市,共26个专区,334个县市。
新中国成立后,华北人民政府和华北军区为表彰解放华北区参战人员和纪念华北解放,经报请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批准,决定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一枚。
“华北解放纪念章”为铜制奖章,奖章由两部分组成。章面图为嘉禾图案簇围着一名英姿飒爽的解放军战士,持枪守卫着“万里长城”和“八一军旗”, 奖章下方铭刻“华北解放纪念”六字: 奖章另一部分由横幅红面黄杠的授带组成,与章面连成一体:奖章后面刻有“1950”字样。奖章整体看上去金光闪闪,威武豪迈,气壮山河。
1950年8月15日,华北军区政治部下发了《华北军区政治部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的规定》。规定“在华北全区截止1949年5月6日完全解放。凡在此日前参加华北解放军建制之部队、机关、学校及军事工业部门之全体人员和脱产之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均发给华北解放纪念章”。
《规定》全文共分八条,每条内均有细致的解释。为便于纪念章的颁发,《规定》下发后就一些问题, 华北军区政治部又下发了《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的补充说明》。为配合《规定》和《补充说明》的认真贯彻和纪念章的颁发,9 月22 日《人民日报》第 819 期二版全文刊登了 《规定》和《补充说明》。
1951年1月10日,华北军区政治部下发了《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中若干问题解释》 , 再次对 “解放战争时间” 、 “ 军区建制 ” 、 “军工部门军龄 ” 、 “地方工作人员 ” 等问题进行了政策性解释。
“ 华北解放纪念章 ” 的颁发, 自1950年8月至1952年10月20日止 , 送发和收回颁发登记表共历两年多的时间 , 涉及到本区、外区的部队、工厂、学校、农村、各级机关、医院等。此项工作时间长、范围广、涉及人员复杂且人数众多。从华北军区到各大区、各省市民政部门 , 均做了大量细致工作 , 使得纪念章顺利无误地颁发到每一个颁发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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