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忙乎一件事----从5月1日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需每年办理审验业务。据称,B2以上驾照的每年审验的依据是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红头文件。 既然B2以上的驾照是从今年的5月1日起进行每年的审验,说明在此之前并不是按此进行操作的。但何以要改变原有的操作模式?据说是为了“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听上去似乎振振有词,然而仔细想来,却感觉这一做法是明显缺乏其起码的合法性的。“严格管理”的前提,只能是依法定之要求,否则,所谓的“管理”也就会沦为公权力的滥用。针对具有“创新管理”性质的每年审验,不能不提出质疑的是,上述两个文件是否能够成为设定驾照每年进行审验的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此法律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驾照的审验,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这一由国务院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的细化规定,明确了只有在6年或10年的驾照有效期届满而换发驾照时,才需进行驾照的审验。根据驾照审验设定合法性的基本要求,除了以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其他有违于此的“规定”也就只能归于擅作主张的权力滥用。 很显然,公安部以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文件,不仅不符合驾照审验“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定标准,况且该两份文件连政府规章都够不上。为了所谓的“创新管理”,可以不惜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实在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悲催结果。 无论出台“加强管理”的文件是出于怎样的“好意”,依法而为之的原则是永远不应被束之高阁的。“法无授权不得为”是制约公权滥用的基本准则。如果为了貌似“正当”的缘由而任意设定法外标准或公民义务,则将导致对法治精神的破坏,并将演化成为随心所欲“执法”的可怕局面。 在公权力的行使中,以“红头文件”替代法律的“创新”式思维与操作,期望能够尽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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