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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院法制办近日就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请示作出明确答复:醉酒驾驶摩托车应一并吊销汽车驾驶证。
牛某近日在安阳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了吊销牛某C1D型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牛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安阳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吊销驾驶证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且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故吊销牛某C1型小型汽车驾驶证,属适用法律不当。
为准确适用法律,安阳市政府法制办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于5月9日回函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根据该解释,牛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应一并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
国务院法制办同时指出,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的上述意见,是首次在全国统一了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执行标准。此前由于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处罚不尽相同,“同案不同罚”颇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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