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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连线洪道德教授解读《大狼狗吃小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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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6年9月20号,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一家农户女主人的精神突然失常,从床上跳起冲出屋外大喊“狗!狗!”。这位精神失常的妇女半个月前还是十分正常,她之所以成了今天的模样,是因为受到一次强烈的刺激。作为母亲,她亲眼目睹了自己8岁的儿子,惨死在狼狗口下的一幕。
  这个被咬死的小男孩只有8岁。今年8月31日那天一场惨剧发生在孩子的身上,最终导致孩子的母亲精神失常。
  8月31号下午2点钟,山西省吕梁市的李大嫂到门口叫玩耍的儿子回家,准备上学的文具,第二天就是开学的日子,8岁的儿子将要上二年级了。李大嫂在门口喊了儿子几声,却没有回应。一种不祥的预兆立刻涌上了李大嫂的心头。当她跑到大门外时,就看到那两只狗拖着孩子往那边跑了。地上散落着袜子、鞋子的碎布片。
  李大嫂不顾一切地向大狼狗冲去,用石头砸向狼狗,但是狼狗不但没被吓跑,反而向她反扑过来,李大嫂的呼声惊动了家人和邻居,丈夫崔保平也冲出了屋外。
  崔保平:“孩子这儿躺着呢,我一看,孩子已经不行了。孩子这儿已经被咬断了,这儿也被吃了。一看,我一摸这儿已经没气了,不顶事了。”
  融融的舅妈(边哭边说):“我过来一看,孩子在这儿躺着,这儿被吃没了,那儿也被吃没了。”
  血案发生以后,周围群众的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群众猜测可能两只大狼狗犯了狂犬病,再伤害别人后果将不堪设想,有人立即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出现场的民警说:“就是两条大狼狗,身高有1米左右高,两条大狼狗。”
  如果两只狼狗真的犯了狂犬病,那将危及每一个人的生命,狂犬病是目前的不治之症。经过向上级请示,公安民警决定立即捕获两只狼狗,并当场进行处理。
  民警说,“一个在主人家里抓到,抓了半个多小时。没人敢往前去,因为怕狗得狂犬病谁也不敢往前去。最后命令家属快点找人把那个抓住,捆在那个柱子上。又到那边,把在高架桥那个狗带回来了。我们整个把现场围住,把那个狗吊死了。两个狗一块儿都在这儿吊死了,就在这个栏杆上吊死了。”
  村民说,“当时有四、五百人,把这个街道都堵死了。”
  两只狼狗被吊死后,警方经过取样,深埋了两只狼狗。这起惨剧才算告了一个段落。自己的儿子惨死在狼狗的口下,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击垮了。由于亲眼目睹了儿子惨死的场面,事发的第二天,李大嫂的精神就失常了。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在这起突发事件中,警方吊死两只大狼狗的做法,却遭到了一些人的质疑。
  民警:“当天我在值班,接到了深圳市动物保护协会副主席的电话,一个女的,她指责我们凭什么处死了两只大狼狗,我们有什么权利剥夺狗的生命。”
  那么,大狼狗的主人到底是谁?光天化日之下发生这样的悲剧原因又是为何呢?
崔乃应,今年56岁,两只大狼狗的主人,李大嫂同村的村民。崔乃应:“那只大狗是去年7月份,7月份先买的这个大的、公的,过了几个月又买这只母的,两只狗一对。在太原买的,花了4000元。你说啥它都懂得,它不会说话但是它脑筋清楚着呢。我说你卧下,它吭都不敢吭,害怕了就卧下了。”
   崔乃应说也平时两只大狼狗十分听话,也没有咬过人,所以从未拴过。据我们了解,崔乃应在这家液化气厂打扫卫生,液化气厂与被害的融融家,只有一墙之隔,8月31号中午崔乃应带着两只狼狗到厂里吃饭。崔乃应:“门口我出来不是有个厕所嘛,我去了厕所,狗不见我它就走了。狗走了之后不料事情就发生了。”
   崔乃应说,由于他对狗太放心,导致意外的悲剧发生,但是我们在当地采访时发现,和崔乃应一样大意的村民不止他一个人。这一家养了三只大狼狗,狗的大小和出事的两只狼狗一样凶猛、高大,而且狗是散养的。
  记者:“这个事出来之后,把孩子咬死了。担不担心咱家的狗万一哪天咬人?”
  主人:“肯定担心吧,可是我家的狗不咬人。”
  而这一家农户家里同样散养着三只大狼狗,问起狗的安全问题,这家女主人也是一样自信。主人:“狗就在这附近转,不出去,连这个坡都不下。”
  说起狗的安全性,这些养狗人都是十分自信,相信自己的狗不会伤人,但是和他们有着同样心理的崔乃应却没有那么幸运。
  崔乃应说,由于他的大意,发生了意外他也十分内疚,对不起融融一家。并表示不惜一切代价的对受害孩子进行赔偿。崔乃应:“出来这事以后,一个是给人家赔钱道歉,再一个就是公安局也好村委会也好,我们家和死者家配合跟人家赔偿。”
  狼狗咬人,村民们都认为是一场意外的悲剧,但是融融父亲在接受我们采访时的说法,却出人意料。
  融融父亲:“我觉得不是意外,我觉得他是故意杀人。他不是在这厂里搞卫生嘛,就是经常从墙那边走,从我院子里走。后来我把围墙修起来了,他就走不成了,我觉得他怀恨在心,跟他儿子两个人合伙谋杀。”融融的父亲说,崔乃应以前与他们家曾发生过矛盾,他推断是崔乃应在报复他,才下此毒手。果真是如此吗?针对融融家人的说法,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调查。
  民警:“经过我们调查,不存在故意的这种情况,确实是一起偶发事件,他们家人的心情可以理解的。”
  经过警方调查,虽然不存在故意伤人的情况,但是崔乃应还是被警方拘留了。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珍:“我们认为他对这个事情有责任,他没有看好狗,他没有尽到他监护管理责任。”
  养狗人崔乃应认为自己毕竟不是故意的,因为这件事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感到十分委屈。崔乃应:“遇上了,养狗遇上了。也伤心呢,你说呢。谁也没遇到过,遇到了就是该被抓吗。祸闯下了没法了,祸闯了,没法了。”
  出事的这个村是吕梁市的一个城中村,已经和城市容为一体。我们在村里发现,这个村几乎家家都养了狗。村调解员:“我们村有一千多户,有600多户都养狗了,占到全村的百分之八十。”
  当时公安机关吊死两只狼狗,是因为担心狗得了狂犬病,造成更大的伤害,那么吕梁当地,对狗到底是如何管理的呢?
  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珍:“这个事情发生之前,这一方面还是空白,没有这一方面的管理规定。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吕梁从离石区到市里领导很重视,马上寻找这一方面的依据。现在我们提出了一个管理规定养狗管理规定。这个养狗管理规定现在基本上完稿了”
  吕梁市居民:“好多城市都有《养狗条例》, 我们也希望出台一个条例。”
  在当地对狗管理空白的情况下,狗的主人被拘留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事件虽然后果十分严重,但是狗的主人认为自己毕竟不是故意的,毫无疑问自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狗的主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
       主持人张绍刚:近两年狗咬人的事件频繁发生,我手上有一组数字: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透露,今年夏天平均每天就有60个人左右被宠物狗咬伤;而重庆的数字,2005年一年,有5万人遭遇过狗的袭击和伤害。今天报道的又是山西大狼狗咬人致死的事件,那么到底家里养的狗把别人给咬伤了,狗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在互动环节当中,我们将分别接通民法和刑法专家,听一下专家给我们带来的看法。来进入到今天的互动环节,首先请导播帮我们接通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杨云珍的电话。
  主持人张绍刚:喂,杨局长!
  杨局长:你好!
  主持人张绍刚:杨局长你好!我是大家看法的主持人张绍刚。现在这个事情处理结果出来了吗?
       杨局长:现在还没有出来。
  主持人张绍刚:还没有出来?目前你们在进行哪方面的工作?
     杨局长:目前主要在进行经济方面的调解工作。
  主持人张绍刚:调解得怎么样?
  杨局长:差不多,快了。
  主持人张绍刚:能透露数字吗?
  杨局长:大概的数字,就是在30万左右。
  主持人张绍刚:那对狗主人有其它的什么处理吗
  杨局长:狗的主人已经刑事拘留了。
  主持人张绍刚:刑事拘留了?什么时候拘留的?
  杨局长:9月4日。
  主持人张绍刚:当时你们拘留他的依据是什么?
  杨局长:是参照刑法第115条,以过失与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主持人张绍刚:出现这个事之后,吕梁市对养狗的管理有没有进一步再加强一些操作性的条款?
  杨局长:有。
  主持人张绍刚:比方说?
  杨局长:这个事情发生以后,马上就起草了一个养狗管理规定。参照这个规定对狗进行管理,具体在哪个地方可以养狗。有一些地方进行了辖制不让他养,比如一些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的地方、住宅楼这些地方。
  主持人张绍刚:那现有的这些狗怎么办?
  杨局长:如果现在有大狗,现有的就是让他主动地处理。
  主持人张绍刚:让他处理?
  杨局长:让他主动处理。
  主持人张绍刚:好,谢谢杨局长!有什么情况我们再随时沟通好吗?
  杨局长:好,谢谢!
  主持人张绍刚:谢谢您跟我们电话连线。现在请导播同时帮我们接通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的电话。
  主持人张绍刚:喂,洪老师!目前我们刑法里没写宠物伤人,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一旦出现了狗咬人、咬伤人、咬死人的事,狗的主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洪老师:这个就要看狗的主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说无法预见。假设是过失,刑法它是这么规定的:说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那么是过失犯罪。如果说整个村子,整个周围大家都是这样的养,也是养同样这样种类的狗,大家都是放养,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咬死人的这种事件,应该说从客观条件来讲,狗的主人对狗咬死人这一点上是无法预见的。
  主持人张绍刚:电话线上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范愉老师,范老师是民法专家。范老师,你好 !我是张绍刚。刚才公安局的人也说了,现在双方在讨论赔偿金额的问题。从民法学的角度上来讲,狗的主人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吧?
  范老师:是的,是的。这个在民法通则里就有明确规定,就是如果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无论是他有过错,还是完全过失,仅仅就结果而言,他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民法的原则也应该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赔偿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那里面对于赔偿的范围和大致数额的计算方法都有比较清楚的规定。
  主持人张绍刚:刚才洪老师也说了,谁都觉得自己家养的狗不会伤人,而目前的法律又没有明确地规定,说你家应该养什么狗,他家应该养什么狗。实际上有一些中心城市,对狗的类型还是有明确限制的,特别是中心城市禁止养大型犬。因为民法通则,对于你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伤害必须承担责任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了。如果你考虑到这样的责任,来承担起来会有一些风险很困难的话,你自己就要限制自己的行为。而且我认为,由于你这个管理不善、管理不到位,应该说要加重他的民事责任。范老师?
  范老师:我同意。但另一方面也是要加强地方上的一些执法部门的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制定了规则,比如禁养大型犬,那么执法者就应该严格按照这样的规定去执法。一旦发现有中大型犬,应该及早地去限制、禁止。也就是说,把危险尽量防患于未然。
  主持人张绍刚:好,谢谢两位老师今天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二位,再见!因为现在公安机关对事件,还没有做出最终的处理结果,所以我们今天所有的讨论都是围绕着法律层面。不过有一点,我们需要重申,如果宠物的主人爱宠物,就应该让它在应该活动的范围内活动。爱宠物是因为,我们有爱心。
  
   [来源:央视国际 www.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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