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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行为也可能侵权,可能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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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360公司周鸿祎发了微博称金山公司和瑞星有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删除20多条微博。双方都不服,周鸿祎认为是事实。二审认为:微博是心情的表达。言论自由,可以适度放宽语言程度。但是毕竟是公开的平台。和私下的聊天是不一样的。
大家随时可以看到,言论自由还是要遵守法律。不能侮辱诽谤,超过限度就是侵权。为人古板评价可以,但是骂人就不行了。发言要注意尊重他人的名誉。二审确定删除2条。这是相对侮辱性质。大众大概的概念是侮辱,常识判断,普通大众的理解,删除、赔钱、赔礼道歉。发表言论不当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名誉权无论口头、书面侮辱就是侵犯了名誉权。公布了他人隐私。
个人姓名作为微博名称,如:刘凤悦律师这个名字,其他人注册个类似的姓名,是否侵犯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冒用、盗用这个姓名,不可任意侵犯。比如微博账户、单位名称等加上,特定联系。假如对应上来别人一样的名字,就是侵犯了另外人名字。这样就是侵犯了姓名权。同名同姓不构成侵权的。要把自己的真实信息联系起来,以免造成假象。不要侵犯他人权利。
真的没有侵权想法,不让社会产生误解。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原帖子侵权了,转发人也构成侵权的。只是单纯转发,扩大了侵权后果。造成侵权后果,这是编造的谣言,只是主观无法判断的时候,转发不是侵权。主观上要有过错,应当知道帖子侵权,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影响了社会公众,转发和侵权有因果关系,形成了因果关系。评论要看内容。
假如发微博不要侵犯姓名权、不要侵犯别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不要转发侮辱辱骂性语言。评论也要注意的。所以在微博上的语言要注意。不要得不偿失。
有一位用户和另一个人辩论,生气了,动手打人,微博直播了一下过程,要被打人的人,知道后,报案,想打人人被拘留五天。
从现实生活中发展到网络上,虚拟空间又到现实。警方是以威胁他人拘留的。如果仅仅是口头不构成,但是你微博上发表 还实施了,已经成了实际行动,造成了混乱了。警方处理是正确的。
有的人发布恐怖信息,骂人、杀全家,这是需要报警的,达到暴力威胁的,是不告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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