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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2012-04-09 15:14:15 编辑:东风 来源:玉田政府网 [打印] 浏览次数:596 我要评论(3)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经玉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具体范围是:东至小庄子村东机耕路,西至小庄子村西机耕路,南至北环路(102国道),北至小庄子村北道路(具体范围以国土局征地红线为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11]22号)和《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城区旧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2012]6号),结合本区域实际,拟定了《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玉田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方案进行了论证。为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现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征收范围内公众的意见,希望被征收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二、公开补偿安置方案的方式
1、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补偿安置方案。
2、在玉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utian.gov.cn)上公开补偿安置方案。
3、在县电视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式
1、入户征求意见。玉田县人民政府将选派工作人员入户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2、现场征求意见。在小庄子村委会现场办公,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场办公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娄云阁,联系电话:13831586158;尹长志,联系电话:13931480886;薛桂玲:13582517009;杜春梅,联系电话:13933482498。
3、电子邮箱征收意见。被征收人可将本人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专用邮箱(bcfazqyj@126.com)。
附: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加快县城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对玉田镇小庄子村区域进行整体改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11]22号)和《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城区旧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2012]6号),结合本区域实际,现就该区域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小庄子村东机耕路,西至小庄子村西机耕路,南至北环路(102国道),北至小庄子村北道路(具体范围以国土局征地红线为准),土地面积约104亩,共涉及169户(179处)房屋,其中县法院及财政局公房28户(29处),小庄子村138户(147处),企业3处。
二、征收时间
自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下同)之日开始。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15天内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
三、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装修、建造年限、朝向及维护保养等因素,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随机抽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低于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按被征收人房屋有效占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置换还迁房屋建筑面积。还迁楼房的建筑面积与应还迁建筑面积的上下浮动差距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还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人应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还迁房屋既有门市又有住宅的各按10平方米计算)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本区域楼盘开盘价优惠10%,超出20平方米(不包括20平方米)以外部分,被征收人按本区域楼盘开盘价向征收人补交差价;还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调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还迁房屋既有门市又有住宅的各按10平方米计算)以内的,征收人按本区域楼盘开盘价的90%向被征收人返还差价, 20平方米以外部分,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本区域楼盘开盘价返还差价。
1、房屋不临北环路(102国道),可在以下两个补偿方式中任选其一:
(1)按有效占地面积1:0.85还迁住宅建筑面积,同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2)按有效占地面积1:1还迁住宅建筑面积,地上主房及配房建筑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货币补偿。
2、房屋临北环路(102国道),按有效占地面积1:0.5还迁商业建筑面积,1:0.5还迁住宅建筑面积。按上述规定应置换的商业面积可按1:2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所在区域按规划设计不建设商业门市或不足的,按此比例还迁住宅。
3、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不予还迁。
五、有效占地面积的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被征收房屋批准占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或者应确权发证但没有和无法确权发证的,按以下规定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一)因规划和地形限制形成的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有效占地面积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算。
(二)1987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参照《玉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宅基地清理发证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玉政发[1987]76号)处理,应确权部分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三)1987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7日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的通告》期间的未经批准建房,但经村、镇两级核实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依据《玉田县人民政府批转〈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玉政函[2009]39号)规定,补齐相关费用并按违法占地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清罚款后,按当时政策批准的占地面积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四)2011年7月8日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的通告》后形成的未经批准建房,一律不予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因城区路网和政府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等原因,拆迁后在村安置建房的,按拆迁前的批准面积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六)审批面积为0.2亩和0.25亩,因村统一规划实际占地面积为0.3亩的,被征收人按照旧改区域给予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标准足额交纳超占部分土地费用后,按0.3亩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七)单位统一建房(公房)的,按本户院落实际占地面积认定为有效占地面积。
六、补偿费用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家用设施拆装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含以下相关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人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小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照800元/户标准发放;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8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发放两次。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经验收合格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自第25个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照800元/户标准发放;主房大于10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
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三)家用设施拆装费。有线电视机顶盒312元/个,空调移装费350元/台,电信宽带移机费88元/部,联通固定电话移机费88元/部,联通包年宽带移机费8元/套、包月宽带移机费88元/套,太阳能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400元/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且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营业面积30元/月·平方米的补偿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七、安置办法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原区域规划中的燕山路以西、北环路以北、田岭东街以南,按还迁建筑面积集中安置还迁楼房,还迁的具体楼盘位置经规划审批后确定。
2、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调换楼房的户型面积为暂定面积,结算时以房管部门确权发证面积为准。
3、选择还迁房屋时,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进行。
4、还迁房屋的热力、燃气初装费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负责。安置房屋为毛坯房。
八、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租赁房屋过渡。过渡期限自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两年内结束。
九、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家用设施拆装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一次性付清,临时安置费按年发放。
十、补助和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拆除房屋的,按应还迁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
(三)不按照《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和补助。
十一、其它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签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法院在旧改区域设流动法庭,及时予以调解和审理,依据调解或审理结果给予补偿,也可以依法将有纠纷的被征收房屋做证据保全,先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报请玉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此方案由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办公地点:县城无终西街753号(县交通局对面)。联系电话:6124366。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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