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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努力”获赠财产,应否全部“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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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插足有风险 “小三”需谨慎


插足有风险 “小三”需谨慎

小三”现象成风,纵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家庭、个人原因,但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去做“小三”,似乎都无法逃脱其“违背人情常理,挑战道德底线,为多数人所不齿”的命运……

特邀专家 王建一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EAP签约咨询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著名心理专家,《谁在说》《选择》《婚姻保卫战》等电视节目特邀嘉宾


专家视角
玩火必自焚,
避免陷入小三困局

心理专家王建一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纵观婚外恋情,大部分的“小三”都没能有个好结果。很多女孩为了一个已婚的男人,想尽各种方法来与其纠缠一生,甚至有些女孩是用生孩子来要挟。而且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家庭就会遭遇婚姻破裂的局面。丈夫、妻子、情人交织在一起,混杂的生活只能是给自己留下太多的精神疮疤。而且还可能会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这种关系可能给双方的老人、自己的孩子、共同的朋友带来很多的伤害……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观念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第三者插足会使有感情的家庭变得没有感情,从而导致温馨和睦的家庭最终走向死亡……

“小三“泛滥原因——

◆ 务实的恋爱观:想找一个成功人士,这种男人似乎奇货可居,宁愿去排着队当“小三”,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在作祟。

◆ 成长环境的影响:从小是孤儿、父母离异、幼年被强奸等,这种女孩的身心曾遭受了很大的伤害,很难保持正常的心态。

话说“小三”本质——

误打误撞型“小三”

这种恋情的发生是自然的,这种女孩也能够得到世人的一份理解。她们最初的出发点是为了感情,因为她们渴望一份真爱,然而遇到的这份真爱却已有归属。她们为此也付出了很多感情,付出了身体和灵魂,她们是奔感情而来,她们可能知道这个男人终究不属于自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的这种思想或许会慢慢淡化,她们觉得自己和这个男人在一起生活才能真正称其为家庭,她觉得男人真正喜欢的是她,此时,这种恋情很容易破坏别人的家庭。

不劳而获型“小三”

受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很多女孩子非常务实,她们就想不劳而获,钓一个金龟婿,并不去管他是不是已经结婚,只要能养着自己就行。这类女孩也是最不能得到世人原谅的,她们不是为了感情,只是为了自己的物质需求,就肆意破坏别人的家庭。

遭男人欺骗型“小三”

“被小三”也是“小三”。男人骗女人可恶,但女人不该自己骗自己。在现代社会中,假单身的男女有很多,尤其是一些男人,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的,很不负责任。而女人又很容易在爱中犯傻,这是通病。“被小三”,即便是“被”,也有自己的原因。恋爱之前不做功课、盲目投入感情,是要受到惩罚的。“爱”山有路勤为径,“爱”精于勤、“爱”道酬勤,这就是所谓功夫在诗外。迷迷糊糊,就一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故事1
举证不力 “小三”逍遥

幸福美满生活 被婚外情击破

一直以来,田燕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

谁料几年前,丈夫在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林的小姐后,从此一反常态,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语相加。去年3月,田燕吃惊地得知,自己的丈夫不但与林小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出钱让怀孕的林小姐赴美国生子,还送给她650多万元供其购置房产和日常开销。

妻子忍无可忍 选择法律维权

田燕忍无可忍,遂将丈夫和“小三”林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丈夫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悉数返还不义之财。

庭审中,田燕称自己的丈夫有上亿钱款去向未明,其中有一部分是丈夫擅自送给了与其非法同居生子的“小三”,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田燕据以佐证的是一组关系暧昧的照片和被告“小三”的月收入调查,得出的推断是,被告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根本无能力购房出国高消费。

面对妻子质问 丈夫拒不承认

被告田燕丈夫辩称,自己与小林是朋友,照片证据并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赴美国生子,更何况现在的照片完全可以拼接造假。涉案的650多万元是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林小姐因故没有出庭,她的代理人当庭提供了有关银行转账凭证,辩称原告所述这笔钱款为借款,并非赠与。双方当时就约定日后归还,且目前已经还清。至于还款的来源与原告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力的,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被告林小姐已将涉案款项归还至田燕丈夫的账户中,因此,原告所称的赠与行为不复存在。原告坚持起诉请求,却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佐证其所述的事实,故原告田燕的诉求最终没有获得支持。

故事2
为了情人他选择离婚  离开情人他选择复婚

情人离婚 他也离了婚

50出头的赵志刚和嘉丽结婚20多年了,夫妻二人一起在商场打拼,有个孝顺懂事的儿子。这两年,生意逐渐走上了轨道,但应酬多了、钱包鼓了,赵志刚也开始变得不安分了,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专门为公司送货的齐芳。年轻貌美的齐芳很快获得了赵志刚的好感,几次接触之后,双方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做我的情人吧,和你老公离婚,我给你一百万!”听了赵志刚的甜言蜜语和百万许诺,齐芳很快和自己的丈夫离了婚,投入了赵志刚的怀抱。虽然有着自己的家庭,赵志刚对这种地下情仍难以自拔,还时常以出差为名带着齐芳出去旅游,还前后给了齐芳30万元。

这段婚外恋情维持了大半年,终于被嘉丽给察觉了。

“他居然学人家搞起了婚外恋,要不是那次查到了家里的车竟然在外地超速被罚,我还被蒙在鼓里呢!”提到当时发现老公有了外遇的情景,嘉丽仍旧十分气愤。难以忍受背叛的嘉丽很快便和赵志刚协议离婚了,自知理亏的赵志刚在协议中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老婆。

与情人分手后 他又找妻子复婚

和老婆离婚之后没有多久,赵志刚和齐芳的婚外情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很快就分了手。离开了“小三”的赵志刚这才想起了老婆的好,经过上门道歉、亲戚说合之后,嘉丽最终还是选择了原谅曾经出轨的丈夫。

夫妻两人和好复婚后,赵志刚越发觉得自己当初太糊涂,于是向老婆“交代”了自己曾经赠与齐芳巨款的事实。“当初实在是太糊涂了,我先后给了她不少钱,前前后后加起来总共有30万呢!”嘉丽的火气立马蹿了上来。第二天,嘉丽就拉着赵志刚找到了齐芳,想要讨回这笔钱款。

齐芳对于接受赵志刚赠款的事实一点都不否认,“他是给过我钱,但是那是有条件的,他说只要我和老公离婚跟着他,他给我一百万呢,谁知我为了他离了婚,他才给了30万,说起来他还欠我钱呢!现在钱都花光了,想还也还不了了!”

为财产 妻子与情人纠缠不清

和齐芳的几次谈判都没有结果,嘉丽只得将她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双方对于钱款的金额没有争议,但两个女人关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却争论得很是激烈。嘉丽坚决要求齐芳返还巨额赠款,“这笔钱是我和我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个人就把这么大笔钱给送出去了,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而齐芳也有着自己的看法,“这个钱实际上说起来应该是赵志刚给我的补偿款,为了他,我的家庭也破裂了,我是为他才和老公离的婚,出于对我的补偿,他才给的钱,并不是赠与!”面对妻子和昔日的情人,回归家庭的赵志刚选择了站在妻子一边。

法院认为,嘉丽和赵志刚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赵志刚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齐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因此判决齐芳返还嘉丽30万元。

故事3
“被小三”后获房产 分手之后得一半
发现爱人竟是有妇之夫 女孩选择分手

吴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已有20年,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

2004年,黄先生结识了陈小姐,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并于2007年未婚生育一子,陈小姐带着儿子一直居住在黄先生与妻子一起购买的房子内。后来,陈小姐发现黄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与黄先生发生争吵最终分手。

2008年3月,陈小姐与黄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儿子小杰归黄先生抚养,黄先生补偿她30万元。同日又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分手,同时男方自愿将自己一直居住的房产送给女方居住,如需转卖,男方无条件协助办理,卖下的房款由女方所得。”随后,陈小姐、黄先生及双方证人在《附加协议书》上签名,并无吴女士的签名。

此后,陈小姐仍居住在上述房内,直到2009年4月才搬离。同年7月,黄先生与吴女士将该房产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案外人刘某,同日便过户登记到刘某名下。陈小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履行《附加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自己出售该房产所得的58万元。

赠“小三”房产 是否合法有效成为焦点

黄先生在《附加协议书》中自愿送给陈小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未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女士事前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如今得不到房产共有人吴女士的追认,赠与合同还有效吗?此外,被“赠与”的房屋已经转让过户在他人名下,陈小姐能要求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吗?

最终法院判决,陈小姐应获得一半房款,但双方都不服,同时提出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吴女士事前不知且事后未对协议进行追认的情况下,黄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黄先生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因此该《附加协议书》只是部分无效。虽然黄先生在签订协议后未将房产过户登记到陈小姐名下,但在《附加协议书》签订前后陈小姐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黄先生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赠与陈小姐的关系成立,黄先生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故黄先生反悔无效。

二审法院补充意见指出,基于黄先生、吴女士的共同出卖行为,《附加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财产已转化为动产,黄先生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因此,无需考虑不动产赠与以变更登记为要件,法院最终判决黄先生应当将该房款的一半即29万元返还给陈小姐。

专家支招
“小三”的情感归属

“小三”,这个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是那些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心理专家王建一也向记者介绍,深陷感情泥沼的当事人们,其实她们内心比任何人都纠结,她们私底下也会一直在探讨这份感情的最终结果……

◆ 要增加个人修养,看透人生的迷局。一旦陷入婚外情,一定要深刻地去感知这段感情,一定要想办法摆脱困局。

◆ 避免受到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在浮躁的社会氛围中,很多人喜欢攀比,见别人傍大款获得了很多物质享受,就开始羡慕人家的生活方式。还有人甚至会想,我才傍了一个大款,还有傍好几个的呢……这种生活态度应引起人们的警惕和反思。

◆ 要敢于面对现代社会生活的挑战。不敢面对社会的发展和挑战,不敢面对高竞争的生活压力,只知道一味逃避,这样男女双方都很容易抱着占便宜的心态,男人为了性,女人为了金钱,这种生活态度都是不对的。切记玩火必自焚,避免陷入“小三”困局。

总之,女人一定要根据事实判定事物本质,而不应一味听男人的只言片语甚至是花言巧语。有时女人明明已经知道自己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已经开始怀疑男人的真心,可还是控制不住地想继续爱,对难于抓到的爱反而更用心,这是人的心理误区。

女孩子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尊严!很多女人都是这样,为了一个男人,和另外一个素昧平生的女人较劲,结果令自己付出代价。此时,男人的心态很清楚:能摆平俩女人最好,摆不平就弃掉一个。生活中的傻女人很多,总以为自己是那个被爱的,就是这种心理害苦了女人。“花心男”无药可医,好男人很多,干嘛和他纠缠呢?对“花心男”,女人别爱、也别嫁!


“小三”获赠 应否全部吐出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何删去“小三”条款?

◆ 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到底该不该全部要回?

◆“没有拆不散的婚姻,只有不努力的小三”,此话虽为调侃,却折射出“小三”对于婚姻家庭的巨大危害——



特邀专家 杨晓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特邀专家 段凤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 海淀法院:判决出轨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全部返还

妻子诉“小三” 讨回百万元

8年婚外情终败露 妻子一怒递诉状

张琴与杨靖于20年前结婚,1995年8月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女儿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肢体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他人护理。因此一直忙于照顾女儿的张琴,对于丈夫与同事小丽维持了8年的婚外情一无所知。

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这段婚外恋最终还是被张琴发现了,连同婚外情一起败露的还有在此期间丈夫杨靖斥巨资给小丽购买房产汽车的事实。

杨靖与小丽原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02年2月开始,彼此有好感的两人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直至2010年11月,二人因为一些原因开始闹分手,当时二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其中约定由小丽返还杨靖60万元。

气愤的张琴知道这些事情后,一纸诉状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丈夫杨靖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的230万元购房购车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判决 “小三”悉数返还获赠财产
在庭审中,张琴拿出了一张200万的欠条说:“我丈夫多次给小丽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他们二人分手后,小丽给我丈夫杨靖打了这个欠条。”

而被告人小丽则辩称,她从未向杨靖索要过财物,都是杨靖自愿赠与的,张琴不能证明她得到了200多万元。她也否认曾给杨靖打过200万的欠条。小丽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杨靖给她的财物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张琴受到的伤害是因为杨靖未尽到忠诚义务,而不是自己的责任,所以不同意张琴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琴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杨靖赠与小丽105万元,被小丽用于购车、购房及偿还贷款等。小丽与杨靖虽然于2010年11月1日达成《分手协议》,由小丽返还杨靖60万元,但该协议未经张琴同意且还未履行,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张琴提交的所谓小丽写的“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因为不是原件,小丽持有异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小丽获赠的财产105万元全部返还给张琴,而张琴提出让小丽归还用这笔钱购买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张琴已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小三”财产全部返还 优先适用了《婚姻法》

海淀法院认为能够以证据证明的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对此,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认为:该案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那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判决出轨丈夫赠与 “小三”财产返还一半

“小三”上诉反被诉 妻子讨回一半财产
情人关系破裂 小三状告情郎

真真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很多年了,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真真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在此期间,王某在夜总会消遣时认识了女子小倩,并很快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但这段关系仅持续了半年两人就分手了。分手时,双方找律师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及共同财产做出如下处理:1.女方将名下奔驰轿车过户到男方名下。2.过户后7日内男方将20万元转入女方指定账户。3.男方确认对于共同生活期间转入女方账户的50万元人民币,女方已经悉数归还。

然而2009年3月,小倩将自己刚分手的情人王某告进了法院,称在自己将奔驰车过户给王某后,对方却未履行协议,因此要求王某按照协议支付自己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情郎为保利益 反诉昔日情人

令小倩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对此提出反诉。王某说他与小倩之间是包养关系,每年60万元,他已陆续给小倩账户打款55万余元,其中42万元由小倩购买了奔驰车。2009年1月18日,小倩突然离开并提出分手。王某认为,小倩是以包养名义侵吞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居协议是他在心理上受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小倩还应返还购车剩余的18万余元现金以及白金项链、相机、手机等馈赠品。

对此,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称自己与小倩是包养关系没有实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王某应当支付小倩2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王某表示不服,于是又提出上诉,后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

事情败露 妻子将丈夫与情人诉至公堂

真真回国后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及丈夫多次向“小三”名下账户存入巨额现金的事实。为了要回丈夫私下给予“第三者”的财产,37岁的真真将丈夫和“第三者”小倩一并告上法院。再次要求小倩返款,同时希望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分居协议无效。

开庭时,王某没有出现,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小倩则表示,此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她与王某间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支付小倩的款项数额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应以判决结果为准。对于王某已经法院确认支付小倩的20万元,因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某仅对其中一半份额有处分权,由于真真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小倩返还属于真真的部分10万元。

律师点评

“小三”财产返还一半 优先适用了《物权法》

朝阳法院认为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中有一半丈夫有处分权,而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应当予以返还。对此,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认为:该案的判决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小三”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杨晓林律师认为,正如上面两个案例,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返还全部还是一半,的确存在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这种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


西城法院:妻子能否追回丈夫赠与“小三”财产,仍无法预测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诉法院要求返还

日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小三”的案件,李女士因不满丈夫为“小三”出资买房,将丈夫和“小三”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原告李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家庭生活幸福美满。2009年,刘先生与黄女士认识,关系逐渐变得密切。次年3月,黄女士提出要买房,于是刘先生瞒着妻子为其支付了首付款54万元。在事情败露以后,李女士质问丈夫,丈夫也承认了为黄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并还贷的事实。李女士认为,丈夫及“小三”侵犯了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权利,因此要求两位被告返还购房款。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那么该案中,李女士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李女士能向“小三”要回多少财产呢?

律师点评

法官自由裁量拥有很大空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指出,正是因为婚外情对婚姻家庭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亟待解决,在司法解释三起草的前4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

对于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去掉了“小三”条款,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虽然“小三”条款被删除,并不影响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但是究竟能要回多少?目前在此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并直接导致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杨晓林律师认为,尽管我们认为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可是仅在北京地区就客观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使得李女士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仍然无法预测。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要看法院优先适用的法律条款。

律师观察

全部返还的主张应获支持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到底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凤丽认为,前一种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妻子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对夫妻财产平等的处分权利”“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如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态的那样,“在今后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出轨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无过错配偶方当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删除“小三”条款,并不意味着对婚外情的认同和怂恿,只是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难以用简单条文进行涵盖。那么,对于不同情况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不失为立足于国情的良策。其实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但有了对出轨丈夫在财产上的严厉制裁,甚至要求“小三”对原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捍卫婚姻家庭稳定的鲜明态度不能不让人赞叹。

最后,段凤丽律师认为,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的同案异判只是一个缩影,目前各地法院在此纠纷上的同案异判现象也非常突出。因此,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方式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本刊记者 陈业雷
《科学新生活》第648期 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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