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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0-9-1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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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回复 14# 宝贝
欢迎宝贝。你说的例子是事实物权人起诉法律物权人,主张权利。法院按照物权法十九条规定精神,是支持事实物权人的权利主张的。但是,本案中是这两方之外的人购买了法律物权人的房屋,与你说的当事人身份不同,我中心意思是说:法院判决购买人非善意是不妥的,判决购买人与女儿的购买合同无权,是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至于父母的权利,可以向女儿追偿,但是,不能随意否定购买人给予对房本的信赖和认可,买到的物权。
你们的光临,法在身边蓬荜生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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