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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伤亡才可以叫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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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雇员不能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11条,单位承担。35条是个人之间雇佣关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过失相抵的比例,雇主就承担责任了。不是个人之间,是单位按照工伤承担了。人身解释还有效。
36条网站和网民侵权了,利用网站提供的连接,内容是侵犯了合法权利证明,提交网站删除,怠于删除,叫扩大损失,是避风港原则。
        认为被侵权 了,及时通知网站,砍掉了,网站没有责任了。被删除的人无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知道不知道,推定就可以了。侵犯版权是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这是高科技侵权。
        还有校园伤害案件,38条区分了不满十周岁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起诉学校,学生必须证明学校有过错的。
       第三人恶意侵权了,直接责任人,逃逸了,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具体侵权人要先起诉的。但是家徒四壁,相应的过错责任是指学校是否采取了措施。学校如果是20%的责任,只是这个范围,之外,没有义务的。
电影院、商场等都是补充责任。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后边七个是特殊侵权:产品责任41条惩罚性赔偿。不是无限责任的。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责任的。惩罚是超过的,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欺诈制裁是损失后加倍赔偿。合同法113条第二款规定,欺诈是双倍赔偿的。
       开发商不诚信的欺诈两卖、抵押,所以,除了赔偿购房款和利息之外,还可以赔偿一倍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96条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赔偿价款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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