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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火化死亡职工,侵犯了其亲属的悼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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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我读侵权责任法
        一、侵犯商业信誉罪。
       甲公司搞错了,自己误解了,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还有一家公司做的床垫不好,董事长就组织水军注册博客、论坛发帖、微博说另一个做床垫的公司是质量不好,是骗子,公安局以其侵犯商业信誉罪侦查。
        二、侵犯监护权。
       还有监护权,我国有监护制度,未成年的父母对精神病人有监护权,是一种职责。两个农村夫妻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了奶奶,奶奶送给了邻村人抚养。父母知道了跟邻村要孩子,没有收养关系,夫妻把邻村人起诉了,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是不受侵犯的。最后胜诉。
两个年轻人同居生下孩子,没有结婚登记。协商男方给女方一笔钱,女方抚养孩子。但是男方不改变父亲身份。
       三、侵犯悼念权。
      有的单位职工死亡,没有经过远方的亲属同意,擅自火化侵犯了悼念和缅怀的利益,没有让孩子的父母见到孩子最后一面,最后支持了一万元精神损失费。
       四、过错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了他人权利,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范围最广,过错认定,例如一个公司生产医疗器械,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找大学教授,做实验成果,给一笔费用,于是,教授接受了邀请进行了对比研究,这个公司,就挑选了有利的文章,截取了,不敢用教授的名字,用了首先的员工名字发表了。员工就向公司提意见,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这个案子里,老专家是没有过错,公司是有过错的,,有的会问员工什么时候成了科学家了。还有就是杂志社有过错的。杂志社要有署名人的签字和备案,最终法院支持了。
       法律上没有办法直接认定有过错,否则,不可能有过错的。例如,开车行驶在路上时,树杈砸伤了自己的车辆,应当是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被虫蛀了很长时间,林业局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的。这天是百年不遇的大风,是不可抗力,小区和其他单位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3-2-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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