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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父母有儿女一双,已经结婚的儿子住着40多平米的楼房,很窄。就在这时父母听已婚的女儿说单位房子不让住了,发愁没有住处。于是父母出钱付首付10万元,和女儿女婿一起买了一处150多平米的楼房。因为女婿年轻可以办按揭贷款,所以,房本就办成了女婿的名字。以后也是父母付月供——每月1200元。十五年的贷款期。
和女儿女婿一起住了两年多后,女儿认为父母是赠与的首付10万元。女儿女婿要求父母搬出去。父母不答应,认为是自己和女儿女婿共同购买楼房,有权居住。
结果,女儿女婿把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搬出。
此案正在审理。
本人说法:
一、当一个人给另一人一笔钱性质无法确定时,有三种法律关系:赠与、出资、借款。本案中,双方没有明确赠与,就不能推定给钱人无偿给予,综合当时情况,定出资合适。
二、房产证虽然是所有权公示的证明,但是,本案有实际的共同出资人,并且居住在此,无处安身,故不能以冷冰冰的房本为准。要以实际的共同所有权人来确权。
三、本案启示:法律思维是人性恶的思维,是规范性思维,是预防思维,故:如果买房时,父母和女儿女婿签订一个明确房屋共有权协议,写明父母子女出资比例和权利比例,权利义务,处分方式约定等等,就不会发生父母心寒,骨肉相争,丢失亲情的悲惨事情。
没签协议,这是父母永远的心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