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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老人的保姆与女儿的遗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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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话说胡某82岁,妻子前两年去世,有两个女儿。都已经五、六十岁了。因单独居住,雇了一个叫张爱兰的保姆,28岁,长的眉清目秀,干活利索干练,对人体贴入微,25岁时因丈夫殴打辱骂不堪忍受,离了婚。有一个儿子跟了丈夫抚养生活。胡某雇她每月2000元,管吃管住。
      一晃,张爱兰照顾胡某已到了8个年头。胡某90岁这年得了重病,一天早晨,拿出了一份公证房产遗嘱,交给了爱兰,怀着对人生的留恋和对爱兰的感激,离开了人间。
      去世后,发送了老人。爱兰要求继承房屋。胡某的两个女儿不同意。没有办法,爱兰起诉到法院。法庭上,胡某的大女儿胡青提出:
       一、公证员是在父亲神志不清时作的记录,没有录像。遗嘱无效。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年老体弱、重伤病、盲聋哑等人员作遗嘱应当录像。公证员说当时老人是用笔表达的意思,做的交流。但是,纸条已经没有了。
       二、处分了母亲的遗产。
     
      法院认为:虽然公证遗嘱有瑕疵,尚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有效。但是,处分妻子遗产的部分无效。为此,判决:爱兰按照遗嘱继承房产的一半加另一半的三分之一。两个女儿继承母亲遗产即一半的三分之二。

      这说明:立遗嘱应当找公证、律师等专业人士,不要有瑕疵、不要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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