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个人 被告个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经理:** 地址:城西大街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6231.4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是****号车的所有权人,被告***使该车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8日。 2008年10月6日*时,原告***驾驶*****号摩托车沿****行驶至*****,遇被告**驾驶的号***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原告伤后,在玉田骨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2天。原告之伤经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元,误工费****元(402天X60元/天),护理费****(32天X26.38元/天)、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4795元/年X20年X10%),被抚养人生活****元【原告之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12.6元/年x6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原告共计损失人民币****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偿);被告****、8*****应当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对***、****应当承担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请依法判决。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损失表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天X钱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天X50元 五、交通费 六、残疾赔偿金:4795元X20年X10%=9590元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人3126元X6年X10%/6人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九、鉴定费:260元 缺证据: 一、两次住院病历 二、交通费单据 三、鉴定费单据 四、身份证 五、护理证明、身份证 六、户口本:被抚养人证明 七、驾驶证复印件 证据清单 一、受害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调取证据申请书 三、事故认定书 四、诊断证明书、出院证 五、住院病历 六、医疗费单据:12张 七、交通费单据:15张 八、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书》 九、受害人本人误工费 证明一份 十、某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父母有子女六人,户口本一份 十一、 *****号行驶证一份,所有人:**** 十二、 ****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十三、 护理人员***身份证一份, 十四、 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保单各一份 三者险保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