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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人被撞成重伤,发生了以下费用: 2008年计算赔偿费:
医疗费、面部瘢痕治疗费、误工费6754元(【1540元+1608元+1601元】/90x128天,评残前一日)、伙食补助费1400元(50元X28天)、伤残赔偿金34334元(七级伤残4293元x20年x0.4系数)、牙齿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0元【(75-45=30)(30/4=7.5)(3200元x7.5)=24000元】、护理费596元(21.3元X28天)、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1148元(2787元x20年x0.4/2受害人之母***是45年12月13日生有三子有二人有赡养能力三子是高位瘫痪病人)、复印费、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车损及鉴定费1700元。以上合计******元
但是,责任人拒不到保险公司报保险。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诉讼费用除合同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人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到被告处报保险,故起诉。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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