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青春损失费法律是不支持的。本案鉴于双方原来已经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协议。经过法庭调解变更为赔偿3万元,是合适的。但是,这不等于索费合法。在这一点上,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年轻女子未婚先孕 为索“青春损失费”对簿公堂
作者: 吕海波 发布时间: 2010-06-15 10:30:32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山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讨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及时化解了双方及其家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与陆某均为“80”后,因未婚先孕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陆某拿出5万元作为王某的流产费、护理费、青春损失费及其他费用,并说明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再无任何关系,从此互不干涉各自生活,该协议有双方签字。但截至目前为止,陆某并未履行,故王某依约定将陆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男方陆某一次性补偿王某3万元,并于10日内给付。目前,此案以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