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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约定履行期限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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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张正华
有人在没?

讨论个问题

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怎么算?
郭律师
新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不是有规定吗

有证据的最后一次主张满两年
张正华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这个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张正华
甲在03年给乙打了个3万元欠条,05年,甲把钱给乙,乙当时没有拿欠条,便开了一个收据,但是在甲搬迁的过程中;收据丢失,现在乙提起诉讼。
张正华

我看了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期限啊
张正华

对,如果无法确定履行期限,权利人一直不主张,他的权利就一直在延伸,这也不合理吧
时效有个最长期限20年的
张正华
不约定期限本身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怠慢或者放弃
张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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