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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行驶的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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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1、驶入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并且,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驶离规定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早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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