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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比高低 调解止纷争(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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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近日,玉田县林西镇某村两户村民因建房高度引发的纠纷,在这镇法律服务所的出面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xin_290802191732937135542.jpg 事情是这样的,林西镇某村村民王某要翻建新房,邻居孙某提出王某建房高度不能超过他家的。孙某的房是十几年前建的,六米跨度,而王某这次要建九米跨度的大房,自然要比孙某的高。工期不等人,没等两家协商成,王某就开始动工了。

这天,四个工人正在干活,孙某带着四个人怒气冲冲地赶来,抢走工人手中的工具,要求停工。王某无奈报警,但民警说只有双方有肢体冲突才管。如果去法院告,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耽误工期,而且邻里关系只会越来越僵。于是,王某来到玉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问明情况后,建议他找林西法律服务所予以调解。

第二天,应王某申请,林西法律服务所指派杨某调解,在村委会干部的参与下,杨某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入情入理地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指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某盖房并未影响孙某的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没有侵害孙某的利益。在杨某的耐心解释下,孙某认识到自己干扰王某施工是错误的,最后在杨某的主持下,两家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场一触即发的邻里冲突,就这样被一纸调解协议化解了。(图文无关)

发表于 2010-5-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安安静静


      公证员的调解建议彰显了法律人的理性。本文宣传了相邻权中的采光权、通风权,阻止施工的侵权,证据保全,派出所没有肢体冲突后果不出警的职权,法律服务的身居事外又胸怀两者的调解职能。
      文章短小,言简意赅,堪称佳作。谢谢赐稿,常来坐坐。也感谢金柳的精彩配图。
   
发表于 2010-5-30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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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县村民因建房高度引发纠纷、最后通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成功案例。
      这样的纠纷在农村很有典型性,很多农民对《物权法》相关规定并不了解,遇到这类事情也不知道如何解决,因此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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