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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勇士们!---写在司考大纲出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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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让我们等待了太久了,从4月底到5月初,再到5月底,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准备迎战司考的勇士们忐忑着、猜测着......
     今年的大纲会有很大的变化吗?分值、格局会有所改变吗?是否会增加许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都要在大纲出台后才能一一解答。
     那么,我们现在要做些什么呢?准备着,从体力上到脑力上,司法考试是一个“与自己抗衡”的考试(其实,每项考试都是在与自己抗衡!)司考尤甚!我们抗衡的不仅仅是脑力、体力、智力、记忆力、理解力,更多的是对自己的期许与厚望,是心中那份坚定的信念和我能行的信心!
     加油吧!参加司法考试的勇士们!努力吧!我们一路同行!
发表于 2010-5-25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听风说话


    请讨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权是否优于没有抵押的债权?听风快说!
发表于 2010-5-2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抢答一下,不知对否?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表于 2010-5-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司考要进入百天倒计时了。
发表于 2010-5-2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3# 金柳


    我赞同此观点。请提供法条和专家意见的根据。
发表于 2010-5-2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具体专家意见可参考:不动产、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变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b9a930100c5bo.html
发表于 2010-5-2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6# 金柳


     谢谢。请再围绕“已经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没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而优先取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再找法律根据。

     比如:金柳与我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安安静静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抵押合同。那么,当金柳和安安静静同时要求我还款时,金柳可否凭借着抵押合同,优先要求用我抵押的房产偿还债务?
     还是你们两个是平等的权利,金柳没有优先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刚刚打开论坛,看到了刘局长的帖子,同意金柳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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