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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未被激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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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据《现代金报》19日报道,董女士没买两元“保险”,坐车受伤后也能获赔。汽车加收的2元“自愿”保险,因没有激发,在法律上并无效力。这是被一般人忽视而“专业人士”刻意隐瞒的秘密!记者的这一发现,捅开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黑洞!
  “车票里本身就带有保险的成分,只是这一点很少有人知道。”法官的这句话,确实对诸多乘客来说有法律启蒙的意义。确实,购买了车票之后,乘客就已经和运输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车票里面已经包含了附加人身险,这种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但这种在客票中附加的人身险只是一种责任险,只有因承运方责任造成的伤害,乘客才能得到赔偿,并且赔付额并不高。乘客如因为刑事案件等意外事件受到伤害,则不能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开发了“汽车乘客人身意外保险”。
  不过,这一险种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因为这一险种需要乘客激活。正常情况下,这两元的保单,分正副两联,副联上需要填写购买时间、当班车次、投保者姓名等,乘客个人保留好正联,副联投到车站专设的回执箱。但因为这样的操作比较麻烦,效果不明显,很多乘客因为时间比较争,即使购买了也不会填写,更少有人会把副联投入回执箱。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激活,所以这个保险是白买了。对这样一个关涉乘客切身利益的重大疏漏,客运公司应该有负有告知和提醒的责任,但事实上,正如记者调查所发现的,很少有客运公司负起了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这个保险是白买了,变相地成为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额外收益。既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但又白白地交了钱,乘客的索赔权被架空了。
  如果审计部门介入审计一下,这么多年了,这个小小的“疏漏”,形成了一笔多么巨大的资金黑洞!相对于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来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不对称,身处弱势地位的乘客,处于“被欺诈”的地位。尽管,从法律上讲,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会找出各种证据来为自己开脱,但是,将乘客置于这种窘境,架空和剥夺了公众的应有的权利,这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又是什么?类似这样的“未被激活”的公众权利,恐怕还不如有多少呢!
  每个行业都有一些行业潜规则,说白了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猫腻。这些猫腻,固化了行业的利益,侵蚀了消费者的利益。2元未被激活、被消费者忽视的保单,则为我们掀开了一个巨大的黑洞。诸如天价滞纳金一类的不合理,但被强势一方而顽固维护的格式合同,多是如此。因此,除了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之外,有关维权的专业部门、专业人士则需要更多地负起责任来,撕开黑幕,让维权的阳光更多地照亮这些存在已久的侵权黑洞。
发表于 2010-5-2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5-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拜读,学习,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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