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考驾照的三点建议 ***:
在河北省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公安厅推出了“服务发展便民利民十条措施”,其中一条措施就是公民申领C本驾照可直接到车管所报考。我是唐山地区的一名基层公务员,现在正在办理报考驾照手续,已经费尽周折,还未办妥。关于直考驾照,我想向领导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立即叫停省公安厅的“试点”做法,责成公安厅在全省车管所设立直报受理窗口。 在省公安厅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我看到直考驾照措施只在石家庄、保定、邯郸、衡水四个地区“试点”,效果好才会在全省推行。笔者作为一名法律部门的 公务员,认为公安厅上述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最生动、最全面的概括,既然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禁止公民直考驾照,那么公民对于考取驾照的学习方式就具有选择权,公安机关如果对此横加干涉就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有限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省公安厅将自己的有限权力扩大化,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公民直接报考,与依法行政理念背道而驰。我们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那么到底怎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好务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对于每一位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提供尽可能大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现在如果“试点”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公民向车管所提出直考驾照,车管所难道就可以不提供便民利民措施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公安机关可能会以黑驾校增多、马路杀手增多、考试设施设备条件限制等种种理由为直考驾照“试点”做法做辩护,但我想为违法行政行为做辩护的任何理由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公安部91号令明确废止了71号令中必须到驾校接受培训的规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执行中有实际困难,可以向公安部提出修改91号令的建议,这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正确做法。 综上,笔者认为允许直考驾照不能称为在前述四个地区“试点”的便民利民措施,充其量只是上述四个地区停止了违法行政行为,而省内其他地区仍在继续着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法》第54条二款(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河北省公安厅根本无权搞此种“试点”,只要公民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报名。直考还是到驾校培训,二者到底哪种途径对人民群众更有利,人民群众会做出选择,而且最终也只能由人民群众来做出选择。 二、立即叫停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强制收费培训的做法。 首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我省的现实情况是所有初次申请报考驾照的公民必须先接受该项培训,凭《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向公安机关报名,无该证的公安机关不受理报名。此种严重违法行政的行为在我省已实行几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4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我省公安机关的做法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典型的违法行政。 我建议省委、省政府立即叫停公安机关的此种做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将寄生在驾照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的经营性收费彻底清除,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我于2009年1月8日经唐山市车管所领导批准报名直考驾照。交费时车管所领导让我到复兴路驾校办理交费手续,共收1080元。省物价局规定车管所应收495元,据驾校收费人员讲1080元中包括了交通局的结业证费用、红十字会的培训费、书费、邮政速递费等项目,都是必须交的,如果想不交必须经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签字才能免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我省公安机关与有关单位故意混淆经营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界限,强制公民交纳一些经营性收费,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叫停。 以上建议请领导批评指正。
建议人:王起
电话:13231590706
邮箱:wangqi.66668888@163.com
备注:此篇建议2009年4月被河北省委、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采纳,当时报送给张越等多位省领导,并发送给各市政府。但时至2010年5月未得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