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杨立新教授应北京律师协会邀请为在京执业律师进行了一次业务大培训,讲授了《侵权责任法》的总则部分,本人作为一只驴友亦受益匪浅,现将涉及户外驴行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但并不涉及户外驴行。
第26到第31条。
二、现实中的其他免责事由,有涉及户外驴行的情形。
现实中还有其他免责事由,而且实践中也已经被认可,法官也基本认同。这些没有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①职务授权行为;②自助行为;③受害人同意;④意外;⑤自担风险原则。
杨立新教授特别强调了第五项自担风险原则。并以户外驴行举例,户外驴行组织者并不是经营行为,所有参加者依据风险自担原则处理户外驴行过程中出现的各项意外。杨教授还风趣的说,别险探到了,出事了,找组织者麻烦。
户外运动参加者要明白这个道理,风险自担。户外组织者也不必担心,尽管多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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