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早期的离婚批示书
朋友藏有一份两件离婚批准书。一件是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玉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批示书。该批示书和B5纸一样大小,纸质较软,其主体样式为14列竖格(如图左部),四周有边框,由手工刻制蜡纸油印而成。 正文为钢笔手写,其“事由”栏填写“本县七区林南仓杨。。……于早年与宝坻县七区大沽屯史庄子陈。。结婚。该杨连弟于四七年即参加人民解放军至今无信……女方声请离婚。今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此批准离婚……”。 另一件是盖有“玉田县第七区区公所和玉田县第七区林南仓第二村分所”章的批准书(如图右部)。内容和法院批示书大体相同。
就内容而言,这两份离婚批示书体现了刚从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的主张,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很有史料价值。 |